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
一、產業創新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
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明定「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
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
」,相關預算定義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總支出預算:總支出預算係指營業成本加上營業費用。(總支出預算
=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二)研究發展預算:研究發展預算原則以研發費用為限,惟各國營事業如
依法需編列特種基金規費由政府統籌運用者,不予納入;另各國營事
業如有編列研發相關資本支出,亦可納入。(研究發展預算=研發費
用-基金規費+研發相關資本支出)
(三)計算及檢核方式:為降低匯率、原物料價格波動之不確定因素,各產
業年度研究發展預算數,應以最近五年平均總支出預算乘以目標比例
編列之。
二、考量各國營事業產業特性及規模差異,訂定各國營事業所屬產業中華民國
一百十四年目標比例如下:
(一)電業類:百分之零點五九。
(二)油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六。
(三)糖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九一。
(四)水源供應類:百分之零點零五。
(五)金融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至百分之零點零六。
(六)郵政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二。
(七)運輸管理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至百分之零點一八八。
(八)菸酒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