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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其總支出預算比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25104092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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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

一、產業創新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
    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明定「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
    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
    」,相關預算定義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總支出預算:總支出預算係指營業成本加上營業費用。(總支出預算
        =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二)研究發展預算:研究發展預算原則以研發費用為限,惟各國營事業如
        依法需編列特種基金規費由政府統籌運用者,不予納入;另各國營事
        業如有編列研發相關資本支出,亦可納入。(研究發展預算=研發費
        用-基金規費+研發相關資本支出)
    (三)計算及檢核方式:為降低匯率、原物料價格波動之不確定因素,各產
        業年度研究發展預算數,應以最近五年平均總支出預算乘以目標比例
        編列之。
二、考量各國營事業產業特性及規模差異,訂定各國營事業所屬產業中華民國
    一百十四年目標比例如下:
    (一)電業類:百分之零點五九。
    (二)油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六。
    (三)糖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九一。
    (四)水源供應類:百分之零點零五。
    (五)金融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至百分之零點零六。
    (六)郵政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二。
    (七)運輸管理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至百分之零點一八八。
    (八)菸酒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