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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酬勞費及差旅費核發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核付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所需之各種酬勞費與差旅費,爰訂定本要點。

二、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稿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翻譯稿費英、日文譯中文,每千字新臺幣七百元計酬。

(二)起草標準草案稿費,按每千字新臺幣八百元計酬。

三、標準草案審查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標準草案分送有關委員審查徵求意見前,先送請有關委員審查者,每件按新臺幣四百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計酬。

(三)國外標準草案發審請本局代為審查案,由本局轉請有關委員審查,每件按新臺幣九百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酬。

四、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之稿費,以及標準草案審查費,按字數計酬者,字數以稿件字數及字元數(不含空白)之平均數計算。

五、出席標準審查委員會或標準技術委員會議出席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標準審查委員每人次新臺幣二千元,委員會主席每人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標準技術委員每人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委員會主席每人次新臺幣二千元。

六、新竹以南地區之委員或本局邀請之人員,出席標準技術、審查委員會議,除得依前點規定發給出席費外,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本局為起草標準草案洽請委員、學者專家前往各地蒐集資料等,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八、如有特殊案件,洽請專家、學者、翻譯、起草、審查、出席起草會議、審查會議、計酬方式得比照委員核定規定辦理。

九、本局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暨本於職務為標準起草、標準審查有關之作業事項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