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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未赴中國大陸投資,且未申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之廠商。

(二)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5+2產業創新領域。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 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前項廠商,應為依公司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設立登記之公司且非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之中小企業。

三、 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二) 公司未赴中國大陸投資切結書一份。公開發行公司須另提供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之大陸投資資訊一份;非公開發行公司須另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海外地區轉投資架構圖或說明一份。

(三) 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四) 適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功能。

2.5+2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業或產品項目。

4.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5.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出貨(採購、銷貨等)文件及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6.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7.服務能量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智慧化功能相關之說明文件。

四、 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部會聯合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五、 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處長及本部工業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副處長及本部工業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六、 審查會每周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料。

七、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本部工業局、本部商業司、投資臺灣事務所及其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核定,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於三年或經本部同意展延之期間內完成投資,未依期限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八、 經核定之投資計畫書,其投資地點、生產或營運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如有變更時,廠商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審查會議審查。

第一項變更事項為延長完成期限者,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九、 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申辦。

十、 廠商未將融資貸款用於核定之投資計畫者,或檢附第三點第二款之切結資料,經查獲有不實之情事者,不得適用本方案融資貸款優惠。

前項不適用融資貸款優惠者,由投資臺灣事務所發文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自查獲後之各年度停止支付委辦手續費予融資銀行。

前二項不適用融資貸款優惠之條件及處置方式,應於本部核定函敘明之。

十一、 本要點審查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二、 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者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