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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銃櫃壩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銃櫃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蓄
    存銃櫃溪與大觀一廠發電尾水水量,供應水力發電運用,並配合下游
    家用及公共給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明潭發電廠(以下簡稱明潭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銃櫃溪及水里溪匯流口上游約九百公尺處之銃櫃溪上,其
    主要設施如下:
(一)銃櫃壩。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發電進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及下游家用及公共給
      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時。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調節放水:為因應電力調度緊急用電需要時,或排砂與維修需要時
      ,經由溢洪道、排砂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排放水量之放水。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為蓄存明潭電廠鉅工分廠發電機組發電水量,於尖峰期間自水
    庫取水,流經壓力隧道、壓力鋼管發電後,由發電尾水道排入水里溪
    。


六、本水庫發電運用水位為上限標高四百‧九七公尺至下限標高三百九十
    五‧九七公尺之範圍。


七、本水庫應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發電
    或放水。


八、本水庫為因應電力調度緊急用電需要,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緊
    急發電及調節放水。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 本水庫為因應水庫設施維修及排砂需要得開啟排砂道進行調節放水
     。


十、本水庫不具防洪標的,防洪運轉期間不作滯洪運轉。


十一、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視當時水位及流入量,依水利法施
      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排洪操作。


十二、本水庫應於防洪運轉或調節放水前一小時,由明潭電廠利用廣播系
      統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
      管理中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區管理處、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水里分
      隊等機關(構)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
      安全。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三、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逕作緊急
      運轉,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放水,直至水庫水位
      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四、實施緊急放水時,應按第十二點規定通知及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
      ,得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