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銃櫃壩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76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銃櫃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蓄存銃
    櫃溪與大觀一廠發電尾水水量,供應水力發電運用,並配合下游家用及公
    共給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
    台電公司明潭發電廠(以下簡稱明潭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銃櫃溪及水里溪匯流口上游約九百公尺處之銃櫃溪上,其主要
    設施如下:
    (一)銃櫃壩。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發電進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及下游家用及公共給水
        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時。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調節放水:為因應電力調度緊急用電需要時,或排砂與維修需要時,
        經由溢洪道、排砂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排放水量之放水。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為蓄存明潭電廠鉅工分廠發電機組發電水量,於尖峰期間自水庫取
    水,流經壓力隧道、壓力鋼管發電後,由發電尾水道排入水里溪。
六、本水庫發電運用水位為上限標高四百‧九七公尺至下限標高三百九十五‧
    九七公尺之範圍。
七、本水庫應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發電或放
    水。
八、本水庫為因應電力調度緊急用電需要,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緊急發
    電及調節放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為因應水庫設施維修及排砂需要得開啟排砂道進行調節放水。
十、本水庫不具防洪標的,防洪運轉期間不作滯洪運轉。
十一、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視當時水位及流入量,依水利法施行細
      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排洪操作。於水庫水位達溢流頂標高四百.三○
      公尺時,應聯繫大觀電廠減少發電尾水或停止發電,直至控制水庫水位
      四百.三○公尺以下。
十二、本水庫應於防洪運轉或調節放水前一小時,由明潭電廠利用廣播系統發
      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集集攔河堰管理中
      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水里分隊等機關(構
      )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三、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逕作緊急運轉
      ,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放水,直至水庫水位對大壩不
      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四、實施緊急放水時,應按第十二點規定通知及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
      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