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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1: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查核取樣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為確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派赴貨櫃集散站實施查核取樣業務之查驗人員工作場所安全,並順利執行查驗勤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須經查核取樣商品屬整裝貨櫃進口者,查驗人員應會同報驗義務人或其受託人於貨櫃集散站內集中查驗區或其另有規劃之安全區域實施,屬合裝貨櫃者,應於拆櫃進倉後實施。

三、待查核取樣貨櫃如同屬海關查驗之貨櫃,受理查驗單位應優先配合海關查驗時間調派人力至集中查驗區共同查驗。

四、不易取樣之商品,得依據商品先行放行辦法辦理放行後再至適當地點取樣。

五、貨櫃集散站內貨櫃吊掛作業區域或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應避免進入及逗留。

六、須經查核取樣之整裝貨櫃,本局受理查驗單位應要求報驗義務人或其受託人預先申請吊櫃作業,當日上午執行查核取樣者應於前一工作日下午四時前提出申請;當日下午執行查核取樣者,應於上午十一時前提出申請。

七、查核取樣之臨場費應依據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規定收取。但有不可歸責於報驗義務人或其受託人之情形,例如貨櫃場機具臨時故障、天災、停電及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須再次派員查核取樣者,免再收取臨場費。

八、執行查核取樣時,查驗人員除依規定應配戴識別證及穿著制服外,應於制服外加穿反光背心並配戴安全頭盔,以確保人身安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