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規範本處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電子資料(
以下簡稱介接資料)的蒐集、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符合個人資料保
護法、稅捐稽徵法、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避免資料不當使用
或外洩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規範。
二、使用對象
(一)介接資料管理單位
1.本處及本處授權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
心)為資料管理單位,經介接機關同意,本處得授權介接資料使
用單位使用介接資料,其介接資料使用單位名單應副知聯徵中心
及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備查。
2.資料管理單位負責連線作業及資料交換之相關軟硬體設備建置、
管理與維護,包括資料庫資料之儲存、維護與安全保護。
(二)介接資料使用單位
1.資料使用單位為本處及依本規範使用介接資料之各單位,其中包
括經本處授權之聯徵中心會員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2.資料使用單位應依本規範及授權範圍使用與管理介接資料。
三、介接資料之蒐集
(一)介接資料使用單位對介接資料之蒐集、處理及使用,應取得當事人
之授權,授權書徵提方式有以下二種:
1.企業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申請線上融資:
(1)書面授權書
企業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申請線上融資時,如非以工商
憑證登入本平台,應檢附書面授權書,同意本處及經本處授權
之介接資料使用單位蒐集、電腦處理及使用其相關資料。(線
上融資授權書如附件 A)。
企業申請相關業務時檢附書面授權書,同意本處及經本處授權
之介接資料使用單位蒐集、電腦處理及使用其相關資料。
(2)以工商憑證電子授權
企業以工商憑證登入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申請線上融資業務
時,透過資訊系統進行身分確認後,系統須先顯示資料使用授
權書頁面,經企業點選確認後始可透過資訊系統連線取得介接
資料,系統則保留授權書之紀錄。
2.企業透過介接資料使用單位申請融資:
企業透過介接資料使用單位申請融資時應檢附書面授權書,同意
本處及經本處授權之介接資料使用單位蒐集、電腦處理及使用其
相關資料。(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授權書如附件 B)。
(二)前項企業以書面授權者,本處或各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應確實保存書
面同意書。
(三)前項企業以工商憑證電子授權者,介接資料管理單位應確實儲存電
子授權紀錄。
(四)介接資料之蒐集應取得個別企業之授權書,其流程詳如附件 C-審
核流程圖:
1.企業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申請線上融資:
以書面授權者,企業應於線上申請融資時,下載授權書填寫完畢
並簽章後,將授權書先行傳真至本處,並於三日內將授權書正本
寄至本處歸檔備查;另企業以工商憑證電子授權者,由系統自動
啟動發查。
2.企業透過介接資料使用單位申請融資:
以書面授權者,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應於查調時,將授權書傳真或
掃描成電子檔傳送至聯徵中心,聯徵中心應按月逐筆檢視介接資
料使用單位取得企業書面授權書之遵行情形,檢核後之授權書資
料,於留存一年後銷毀。另聯徵中心須規範介接資料使用單位利
用聯徵中心提供之會員查詢記錄資訊指定專人抽核,並得由聯徵
中心派人實地查核
四、介接資料之使用
(一)介接資料使用單位,需徵得個別企業之授權書後,始得使用介接資
料,並以融資目的所需之徵審查調為限,並僅供內部業務參考使用
,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他人。
(二)有關本處啟動發查取得介接資料後,提供予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方式
:
1.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取得中小企業申請線上融資資料:
介接資料使用單位以本處設定之單一組帳號、密碼登入本處 ESB
架構下之 FTPS Server(鎖定各介接資料使用單位特定 IP )取
得介接資料,供內部業務徵審查調為限。
2.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取得線上融資以外之介接資料:
(1)本處透過處內創新應用伺服器(IS)介接行政院研考會 e 化
共通平台,取得商業司、工業局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等公務
機關介接資料,並建置企業服務匯流介面(ESB ),以 WebS-
ervices 做為資料交換標準介面,並透過「政府網際服務網(
GSN )外部連線安全閘道服務」,與聯徵中心之 VPN 網路介
接,專線連線通道應作加密處理。
(2)聯徵中心透過 VPN 網路及加密檔案傳輸軟體取得介接資料,
供聯徵中心會員金融機構內部業務徵審查調為限。
3.透過研考會創新 e 化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取得介接資料:
各介接資料使用單位經由聯徵中心透過本處介接研考會「創新 E
化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選取「融資銀行查調資料列
印」,輸入查詢的「公司統編」後,檢視取得之介接資料,需要
時得進行列印。
(三)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取得之介接資料如下:
1.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財政部 98 年 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001610 號函核定之各項經加值運算之財務比率 50 項及比
對發票驗證結果(查調結果可供查詢、列印及存取)。
2.商業司:經商業司核定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
3.工業局:經工業局核定之工廠登記相關資料。
4.勞保局:經勞保局核定之投保人數及欠費等相關資料。
5.其他同意本計畫介接資料之機構所提供之資料。
(四)透過研考會創新 e 化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取得之介接資料如
下:
1.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財政部 94 年 11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9190 號函及 98 年 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0016
10 號函核定之查調項目(查調結果僅能查詢與列印,不能存取
)。
2.商業司:經商業司核定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
3.工業局:經工業局核定之工廠登記相關資料。
4.勞保局:經勞保局核定之投保人數及欠費等相關資料。
五、資料使用者之管理
(一)資料使用者之指定與登記
介接資料使用單位部門主管對於介接資料,應指定專責之資料使用
者,經本處授權之聯徵中心會員金融機構並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及其會員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機關電子
資料使用管理辦法」辦理。註銷資料使用者時亦同。
(二)使用者帳號密碼
1.每位使用者應分別配予一組獨立帳號密碼。
2.本處使用者經授權後使用系統管理者建立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系統
,執行線上融資授權書審核與啟動發查工作。
3.資料使用者帳號及權限之使用狀況,應由介接資料使用單位帳號
管理人員定期審查,原則上每月應清查一次資料使用者異動情形
。
4.資料使用者應使用個人帳號密碼,不得使用他人帳號密碼,亦不
得將帳號密碼借予他人使用。
5.資料使用者帳號密碼為機密資訊,使用者應妥善保管不可外洩,
為維護自身權益,使用者懷疑密碼已洩漏時,應立即變更。
6.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守本處系統密碼設定規定,設定適當密碼,密
碼每三個月強制更新一次,一年內不得重覆使用同一組密碼,逾
30 天未登入系統之使用者,於重新登入時強制要求變更密碼。
(三)資料使用者僅能進行所申請之案號資料查詢或列印,不得自行更改
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並於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座位時,應
立即登出系統,以避免遭他人冒用。
六、介接資料之保密、保護義務
(一)介接資料之儲存與安全保護由本處及本處授權之聯徵中心共同負責
。
(二)對儲存介接資料之資料庫,應設定特定之系統管理者帳號密碼,此
帳號密碼應獨立使用,不可使用於資訊應用系統中。
(三)系統管理者帳號密碼由本處知識資訊組指定之專人保管。系統管理
者異動或離職時,本處知識資訊組主管應立即指派接替之保管人並
更改系統管理者密碼,並確實辦理工作及相關文件、資料移交。
(四)介接資料使用單位若發現介接資料外洩、遭竊、遭竄改、遺失或其
他不良後果時,應立即向本處通報。
(五)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暨其授權使用者對介接資料之使用,如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29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
定)。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
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安全管制、查核與稽核
(一)作業規範
1.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辦理。
2.信保基金另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介接公務機關電子資料
使用管理要點」辦理。
3.聯徵中心及其會員金融機構另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及其會員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機關電子資料使用
管理辦法」辦理。
4.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電子資料,除遵守法定資訊安全作業規範
外,並將遵循各介接機關訂定之系統安全及作業管制等安全性規
範,如稅務 e 網通與外機關資訊交流服務資安要求(附件 D)
。
(二)查核與稽核
1.本處及本處授權之聯徵中心對資料使用者設定帳號與權限時須予
以紀錄,本處及提供介接資料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得對前項紀錄
進行查核。
2.本處應對資料使用者之行為與活動加以記錄、監控及稽核,包括
使用者查詢件數、授權書經審核後啟動發查時間、文件瀏覽次數
、文件何時被列印、瀏覽等資安紀錄(log)。
3.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查核與稽核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及其會員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機關電子資料使用
管理辦法」辦理。
4.資料使用者對列印之紙本資料應負保管之責,若為有時效性之資
料,平日不用時應妥善存放,確保資料不外流,並於使用完畢時
,立即銷毀。另授權書應至少保管至貸款期間終止後 5 年,其
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有更長之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5.本處產製查詢之資安紀錄(log )報表,每週應提供財稅資料中
心交叉比對查詢筆數是否相符,並每月至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查核
登載之查調筆數及內容是否與資安紀錄(log )報表相符。
6.提供介接資料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得不定期至本處調閱相關資料
進行抽查,另本處及提供介接資料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得不定期
派員至介接資料使用單位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介接資料使用
單位不得拒絕,如有違法或未依本規範進行查調之情事,本處將
立即終止該資料使用單位使用本平台之一切權利,倘有侵害第三
人權利,使第三人受有損失時,介接資料使用單位應自負相關法
律責任及賠償第三人所蒙受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