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利用旗山溪水源,經由甲仙攔河堰水
    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以攔取旗山溪水源並由輸水隧道至南化水庫蓄
    存,以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之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旗山溪,高雄市甲仙區境內,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溢流堰。
(二)排砂道。
(三)取水口。
(四)沉砂池。
(五)輸水隧道。
四、本要點用詞,其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流堰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有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脅
      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四)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區豪雨特報。
(五)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水抬高水位,供給各用水標的運轉所需
      。
(六)調節性放水:本水庫於辦理排砂或降低取水口、沉砂池水位時操作
      排砂道閘門放水。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原則於全年期配合南化水庫需求引水。
六、十一月至翌年五月旗山溪之河川流量無法滿足下游水權量,但南化水
    庫有引水需求時,得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
    )與南水局及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協調後,由本水庫依協商結果取
    水,以供南化水庫所需引水量。
七、本水庫引用水源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 NTU  或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
    百四十七公尺時,原則得停止引水。
八、本水庫於平常攔引水期間,為配合檢查、維修、疏濬、排砂或其他降
    低水位之需要時,得減少或停止引水。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應開啟排砂道擋水閘門。
十、本水庫操作排砂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水
    前一小時廣播水庫洩洪警報,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高雄市政府、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等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
    域,以策安全。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遇緊急事故,致影響本水庫安全或公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時
      ,得採取緊急開啟排砂道擋水閘門等必要應變措施。
十二、本水庫因緊急情況之調節性放水,若無法依第十點規定於一小時前
      廣播放水時,得於即時廣播二次後進行放水。
十三、本水庫緊急應變處理情形,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