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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執行之。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
   辦理。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
   易局登記之公司、商號為限。
第四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
   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
   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
   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局網站,供各界
   查詢。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之一  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
     出進口績優廠商資格。
第五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局委託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
       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
       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
       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局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
       實績。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
   三角貿易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
   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最佳貿易貢獻獎:前一年十二大類出進口貨品
       之廠商,按出口實績及成長率交叉評比,再
       就每一類貨品審查選出績優廠商一名,得獲頒
       金貿獎獎座一座。
     二、重點新興市場拓銷貢獻獎:
      (一)前一年出口至重點新興市場之廠商,按前一
        年出口至重點新興市場之出口實績及出口成
        長率交叉評比,再就每一重點新興市場審查
        選出績優廠商一名,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二)前一年出口至重點新興市場之廠商,除前目
        獲頒金貿獎獎座之廠商外,其他評比廠商前
        一年出口至三個以上重點新興市場總實績最
        高者,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前項第一款十二大類出進口貨品及第二款重點新興
   市場,由主管機關選定之。
第六條之一  貿易局為辦理前條績優廠商審查事項,得召集
     審查會議,並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
     委員,辦理審查作業。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之一  (刪除)
第八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
   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
   章),並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
       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局公告之。
第九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
   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第十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局得廢止其證
   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