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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特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
(一)災情蒐集:加強與本部部內、部外相關單位之聯繫,隨時完整掌握
      災情動態。
(二)災情通報:即時將掌握之災情陳報上級長官,並通報相關災害防救
      機關(單位)進行應變處置。
(三)應變處理:立即運用本身所擁有資源,迅速調度動員救災。
(四)新聞發布:發布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小組組織成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業務主管次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首長兼任,如非屬本
      部主管災害,由召集人指定。
(三)成員:本部主任秘書、水利署、國營事業委員會、能源局、礦務局
      、工業局、中央地質調查所及研究發展委員會首長(主管)兼任,
      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四)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


四、本小組開設(主辦)機關
(一)水災:水利署。
(二)旱災:水利署。
(三)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國營事業委員會(部屬事業
      部分)、能源局(民營事業部分)。
(四)礦災:礦務局。
(五)工業管線災害:工業局。
(六)非本部主管災害
      1.風災:水利署。
      2.其他類型災害:由召集人指定。


五、本小組開設時機
(一)本部主管災害發生下列狀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應決定本小組開設時機,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本部部
      長及召集人。
      1.水災
     (1)二級:
          A.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二個以上直
            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
          B.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
            。
          C.因水災災害,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之需
            求。
     (2)一級: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
          持續擴大趨勢,經水利署研判有開設必要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提升為一級開設。
      2.旱災: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黃燈且涉水源調
        度或一個供水區橙燈,經水利署研判有開設必要。
      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
          況持續惡化,或陸域污染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4.礦災: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五人以上或重傷、受困十人以上者
        。
      5.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
        或陸域污染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二)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須本部派員進駐處理相關事宜時
      成立。
(三)多種災害發生
      1.同時發生時,本部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首長應即分別報
        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或指定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
        機關,成立本小組,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2.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本部災害
        防救業務主辦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
        作,或另成立其他災害之緊急應變小組。
(四)本小組成立後,由前款開設(主辦)機關視災害性質,通知業務相
      關單位及人員於一小時內進駐作業(指定)地點。


六、本小組撤除時機
(一)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依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致擴大或
      災情已趨緩和,後續作業可循正常業務程序處理時,得報請召集人
      撤除。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本部部分任務時,副召集人得報請召集人撤
      除本小組。


七、本小組工作內容
(一)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或水電維
      生組幕僚單位、本部所屬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間之協調溝通,由副
      召集人指定簡任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聯繫窗口,並視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本部幕僚單位實際需求,適時提供相關災情及復原進度。
(二)視災害規模,由召集人召集專案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採取必要措施;須跨部會協調且有成立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必要者,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
      報召集人。
(三)視需要協調本部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參
      與輪值及處理相關災害應變工作。
(四)本小組撤除後,各項災害期間後續應辦事項及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除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外,並由本小組開設(主辦)機關擔任
      本部單一窗口,統籌辦理追蹤事宜。
(五)其他災害應變事項。


八、本小組作業地點
(一)本小組依災害性質設於下列地點:
      1.水災,設於水利署。
      2.旱災,設於水利署。
      3.部屬事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設於國營事業委
        員會。
      4.民營事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設於能源局。
      5.礦災,設於礦務局。
      6.工業管線災害,設於工業局。
      7.非本部主管災害,設於依第四點第六款規定之本小組開設(主辦
        )機關。
(二)前款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置地點得視應變需要,報請召集人另
      指定地點;如與各該單位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地點相同,應併同
      作業。
(三)本小組作業地點應配置足夠之辦公設備、資訊、通訊設施及其他應
      變必須之軟體、硬體設備。


九、本小組開設期間,所需作業經費由各類災害業務主辦機關支應,參與
    該小組運作執勤人員相關費用由原機關自行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