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特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
(一)災情蒐集:加強與本部部內、部外相關單位之聯繫,隨時完整掌握災
情動態。
(二)災情通報:即時將掌握之災情陳報上級長官,並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機
關(單位)進行應變處置。
(三)應變處理:立即運用本身所擁有資源,迅速調度動員救災。
(四)新聞發布:發布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小組組織成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業務主管次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兼任
,如非屬本部主管災害,由召集人指定。
(三)成員:本部主任秘書、水利署、國營事業管理司、能源署、地質調查
及礦業管理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首長(主管)兼任,並得視實際需
要適時調整。
(四)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四、本小組開設(主辦)機關(單位)
(一)水災:水利署。
(二)旱災:水利署。
(三)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國營事業管理司(部屬事業部
分)、能源署(民營事業部分)。
(四)礦災: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五)工業管線災害:產業園區管理局。
(六)非本部主管災害:
1.風災:水利署。
2.其他類型災害: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水電維生組進駐時:國營事業管理司。
(2) 其他:由召集人指定。
五、本小組開設時機
(一)本部主管災害發生下列狀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單位主管)應決定本小組開設時機,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報
告本部部長及召集人:
1.水災
(1) 二級:
A.中央氣象署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
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B.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
。
C.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
(市)支援之需求。
(2) 一級: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署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
持續擴大趨勢,經水利署研判有開設必要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提升為一級開設。
2.旱災: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黃燈或一個供水區
橙燈,經水利署研判有開設必要。
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
況持續惡化,或陸域污染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
(2) 輸電線路災害: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4.礦災: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五人以上或重傷、受困十人以上者。
5.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或
陸域污染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二)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須本部派員進駐處理相關事宜時成
立。
(三)多種災害發生
1.同時發生時,本部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首長(單位主管)
應即分別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或指定本部災害防救
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成立本小組,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
及協調。
2.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本部災害防
救業務主辦機關首長(單位主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
本小組運作,或另成立其他災害之緊急應變小組。
(四)本小組成立後,由前款開設(主辦)機關(單位)視災害性質,通知
業務相關單位及人員於一小時內進駐作業(指定)地點。
六、本小組撤除時機
(一)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依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致
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後續作業可循正常業務程序處理時,得報請召
集人撤除。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本部部分任務時,副召集人得報請召集人撤除
本小組。
七、本小組工作內容
(一)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或
水電維生組幕僚單位、本部所屬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間之協調溝通,
由副召集人指定簡任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聯繫窗口,並視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本部幕僚單位實際需求,適時提供相關災情及復原進度。
(二)視災害規模,由召集人召集專案會議,瞭解相關機關(單位)緊急應
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採取必要措施;須跨部會協調且有成
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必要者,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
會報召集人。
(三)視需要協調本部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參與輪值及處理相關災害應變工作。
(四)本小組撤除後,各項災害期間後續應辦事項及災後復原重建措施,除
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辦理外,並由本小組開設(主辦)機關
(單位)擔任本部單一窗口,統籌辦理追蹤事宜。
(五)其他災害應變事項。
八、本小組作業地點
(一)本小組依災害性質,設於依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開設(主辦
)機關(單位),非本部主管災害,設於依第四點第六款規定之開設
(主辦)機關(單位),另得視應變需要,報請召集人另指定地點;
如與各該機關(單位)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地點相同,應併同作業
。
(二)本小組作業地點應配置足夠之辦公設備、資訊、通訊設施及其他應變
必須之軟體、硬體設備。
九、本小組開設期間,所需作業經費由各類災害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支應,
參與該小組運作執勤人員相關費用由原機關(單位)自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