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核能發電放射
性廢棄物貯存作業,增進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與地方之和諧及周遭
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回饋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包括低放射性廢棄物及用
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係指各核能電廠之低
放射性廢棄物專用倉庫及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用過核子燃料
貯存設施係指各核能電廠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及乾式貯存設施。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核能電廠運轉維護所產生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低
放射性廢棄物。
(二)用過核子燃料:從核能電廠核反應器退出,存放在貯存設施,可直
接運去再處理或最終處置的用過核子燃料。
(三)貯存設施:將低放射性廢棄物或用過核子燃料安全存放且得以再取
出之設施。
(四)所在直轄市、縣政府:核能一廠、核能二廠及核能四廠之所在直轄
市政府為新北市政府;核能三廠為屏東縣政府;蘭嶼低放射性廢棄
物貯存場為台東縣政府。
(五)所在鄉(鎮、區)公所:核能一廠之所在鄉(鎮、區)公所為石門
區公所;核能二廠為萬里區公所;核能三廠為恒春鎮公所;核能四
廠為貢寮區公所;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為蘭嶼鄉公所。
(六)鄰接鄉(鎮、區)公所:核能一廠之鄰接鄉(鎮、區)公所為金山
區公所與三芝區公所;核能二廠為金山區公所;核能三廠為滿州鄉
公所、車城鄉公所及牡丹鄉公所;核能四廠為雙溪區公所;蘭嶼低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則無鄰接鄉(鎮、區)公所。
四、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年度回饋金
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每桶新臺幣二百元;設施
各鄰接鄉(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
一年底實際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每桶新臺幣六十元。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回饋金:
(一)溼式貯存: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一年底
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設施各鄰接
鄉(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一年
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乾式貯存:
1.興建階段: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回饋金為全部一次新臺幣
六千萬元;設施各鄰接鄉(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
回饋金為全部一次新臺幣三千萬元。
2.試運轉階段:
(1)執行熱測試作業:
第一只熱測試密封鋼筒裝填完畢,並順利運抵乾式貯存場就
定位後,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回饋金為全部一次新臺
幣六千萬元;設施各鄰接鄉(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
縣政府回饋金為全部一次新臺幣三千萬元。
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
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三萬元;設施各鄰接鄉
(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
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九千元。
(2)試運轉作業完成後:
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回饋金為全部一次新臺幣一千二
百萬元及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
料每公噸鈾新臺幣三萬元。
設施各鄰接鄉(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年度回
饋金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
幣九千元。
3.運轉階段:
(1)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年度回饋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及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三萬
元。
(2)設施各鄰接鄉(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年度回饋
金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九
千元。
前項之用過核子燃料未滿一公噸者,依比例計算回饋金。
五、年度之回饋金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
會申請,由本會撥付接受回饋之直轄市、縣政府及鄉(鎮、區)公所
。
六、接受回饋之直轄市、縣政府及鄉(鎮、區)公所,其回饋金之收支應
透過各該政府之預、決算辦理,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維修與營運。
(二)各該直轄市、縣及鄉(鎮、區)居民配合節能減碳措施補助事項。
(三)協助地方公益活動與福利措施,如:教育、文化、獎助學金、急難
救助、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老人、兒少福利、身心障礙、偏鄉住民
福利等。
(四)其他為推動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與營運,以促進地方和諧及
周遭居民福祉之事項。
(五)下列活動及對象不予補(捐)助:
1.宴遊活動或特定選舉相關活動。
2.非屬勸募條例所定勸募團體之勸募。
3.辦理內容涉及動物虐待或違反動物保護法。
4.公務部門常態性辦公設備及建物之修繕等(明顯且直接與民眾洽
公、使用相關者除外)。
5.公務部門員工及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
活動等一般事務費(與本回饋金相關之事務費用除外)。
6.社團自強活動旅遊、營利展售會、個人展藝等。
7.申請對象為非本國團體者。
(六)下列項目不予補(捐)助:
1.人事費用(與回饋金相關之「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及「工
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
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人事費用除外)。
2.各項稅捐、徵收費、補(賠)償費。
3.行政機關經常性之油費、電費(地方行政區內公共用電除外)、
瓦斯費、水費(原住民地區除外)。
4.公務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價款。
5.監視系統 LED 電動顯示板。
6.地理資訊系統。
7.農漁會基層金融設備。
8.出國相關費用。
9.政治獻金。
10.委外之規劃研究案(與本回饋金有關之規劃與研究案件除外)。
七、接受回饋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依前點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計畫,並
於當年度預、決算書上列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
回饋金之預、決算項目與金額。
本會於年度撥款前依第四點計算年度回饋金,並函告額度,接受回饋
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提送審查資料,經本會審查後撥款。
各級地方政府得視運用需求,於後續年度內支用回饋金決算賸餘款,
如需支用者,應於賸餘款發生當年度之決算書上書明運用情形,並於
支用年度編列歲出預算;回饋金保留款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決算賸餘款與保留款於撥付年度屆滿四年而仍未實現(含未
編列預算)者,不得再續支應,應繳回本會。
本會得派員查核,其查核資料視同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
單位查核。
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規劃、施工、試運轉、運轉或放射性廢棄物
遷移時,如遭蓄意阻礙,致工期延誤,產生實質損失,本會得視情形
減少、延後或停止撥付回饋金給貯存設施所在直轄市、縣政府、所在
鄉(鎮、區)公所或鄰接鄉(鎮、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