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申請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以下簡稱平板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
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除檯、桌、床邊及落地燈具外,符合下列規格之平板燈
具:
1.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一四三三五及一四一一五
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
2.發光面由擴散部件或導光板組成,其屬圓形者,直徑應在三十公
分以上;其屬矩形者,最小邊長在三十公分以上。
3.最大厚度不超過七十公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七○、八四及一二一規定試驗,且
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依 CNS 一五四三七規定。
3.距高比:試驗方法如附件一。
4.亮度平均值:試驗方法如附件二。
(三)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W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後,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10%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後,應
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lm)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後
,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以上。
4.演色性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大
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特殊演色評價指數
R9大於零。
5.各平面距高比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後,應大
於或等於一點二零。
6.光束維持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
五入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
(2)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
7.亮度平均值應低於亮度限制基準(如附表)。
8.最大厚度應包含外部控制裝置,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
位四捨五入。但外部控制裝置分離者,得不納入厚度。
(四)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
四捨五入。
實測總光通量(lm)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
實測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
(1)中低色溫(小於 5000K)者,應在九十點零(lm/W )以上。
(2)高色溫(5000K 以上)者,應在九十五點零(lm/W )以上。
二、廠商申請平板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 CNS 一四三三五
及一四一一五規定之測試報告,及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之必要文件
。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光通量、演色性、發光效率及平面
距高比(C=0 -C=180 、C=90 -C=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