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以下簡稱平板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
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除檯、桌、床邊及落地燈具外,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最新公告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16047規定,
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平板燈具;平板燈具最大厚度應包含外
部控制裝置,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但外部控
制裝置分離者,得不納入厚度。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依 CNS 16047規定試驗。
2.配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70、84及 121規定試驗,且曲線
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3.可調光/可調整色點平板燈具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同 CNS 15630
可調光/可調整色點安定器內藏式 LED燈泡規定。
(三)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
在額定總輸入功率±10%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
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應在額定總光
通量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間。
4.演色性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
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特殊演色評價指
數R9大於零。
5.各平面距高比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大
於或等於一點二零。
6.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
上。
(2)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
上。
7.亮度平均值應低於 CNS 16047規定之亮度限制基準。
8.光生物安全性應符合 CNS 16047規定,且應為「無風險等級」
。
9.平板燈具不分光輸出頻率,皆應符合閃爍指數(Flicker inde
x,FI)小於或等於零點零二,閃爍百分比(Percent flicker,
PF)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
(四)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並
依下式計算: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
總輸入功率( 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符合下列規
定:
(1)中低色溫(小於 5000K)者,應在一百三十點零(lm/W)以
上。
(2)高色溫( 5000K以上)者,應在一百四十點零(lm/W)以上
。
二、廠商申請平板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 CNS 14335、CNS
14115 與 CNS 16047規定之完整測試報告,及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
之必要文件。
前項符合 CNS 16047規定之完整測試報告,應由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
能源效率測試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認可之實驗室出具。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
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指數、色
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平面距高比( C=00-C=1800、C=900-
C=2700)、光生物安全、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