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之改善及發展事項。
二、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事項。
三、中小企業之融資與保證事項。
四、中小企業之稅制事項。
五、中小企業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四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國
防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
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行政人員五人,包括組長一人、科長一人、專員或研究員
三人,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會經費,由經濟部編列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