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之改善及發展事項。
二、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事項。
三、中小企業之融資與保證事項。
四、中小企業之稅制事項。
五、中小企業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
、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勞動部、農業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
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
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行政人員五人,包括組長一人、科長一人、專員或研究員三
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七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經費,由經濟部編列之。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