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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諮議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法定度量衡單位業務推行需要,成立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三十人,由本局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機關、團體推薦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策略、方針及計畫。

(二)提供法定度量衡單位相關技術諮詢。

(三)法定度量衡單位相關推行事項之建議。

(四)依據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辦理下列事項:

1.議訂補助評審及獎勵甄選基準。

2.補助申請案之評審。

3.獎勵申請案之甄選。

四、本會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以每半年召集一次會議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主持之。

五、本會於必要時,得臨時組成各相關工作小組,協助本會任務之執行。
前項各相關工作小組之成員至少三人,得由本會委員兼任或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並由本會召集人指派其中一人主持該工作小組之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審查文件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支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第四組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