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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諮議會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15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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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法定度量衡單位業務推行需要,
    成立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三十人,由本局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
    門人員充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機關、團體推薦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後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策略、方針及計畫。
    (二)提供法定度量衡單位相關技術諮詢。
    (三)法定度量衡單位相關推行事項之建議。
    (四)依據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辦理下列事項:
        1.議訂補助評審及獎勵甄選基準。
        2.補助申請案之評審。
        3.獎勵申請案之甄選。
四、本會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主持之。
五、本會於必要時,得臨時組成各相關工作小組,協助本會任務之執行。前項
    各相關工作小組之成員至少三人,得由本會委員兼任或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之,並由本會召集人指派其中一人主持該工作小組之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審查文件時,得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支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度量衡行政管理單位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