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商標權人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申請「商標出
口監視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 特別監視之登錄時,應繳納登
錄費。
二、本系統商標登錄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 同一商標註冊證之申請案件,視為一件。
(二) 登錄貨品範圍不得逾越商標註冊證上列載之指定使用商品範圍,並
應轉換成貨品分類號列 (CCC Code) 十一位碼。貿易局對商標註冊
證上列載指定使用商品項目轉換成 CCC Code 有疑義時,得移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
(三) CCC Code 前六碼 (即國際間通行之 HS 碼) 相同者歸為一類,登
錄十個類別以內一律收費新台幣五千元;若超過十個類別,該超過
部分每類另加收費新台幣一千元。
(四) 登錄後之資料修改,每件每次收費新台幣兩千元。若涉及增加貨品
類別,其與已登錄之貨品類別總和超過十類者,該超過部分每類另
加收費新台幣一千元。僅修改同意標示廠商名單者,不收取費用。
(五) 商標權期間之延展,視同資料修改收費,每件每次收費新台幣兩千
元。
(六) 商標經登錄並繳費後,被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廢止註冊者,不可申請
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