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以下簡稱開飲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
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一三五一六規
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開飲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 CNS 一三五一六規定,量測下列數
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
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系統二十四小時平均水溫(Th(℃))、冰水系統二十四小
時平均水溫(Tc(℃))與周圍溫度(Tamb(℃))。
3.實測熱水貯水桶容量(V1(公升))與實測冰水貯水桶容量(V2
(公升))。
(三)能源耗用基準(E )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其計算公式如下:
1
E=0.117x(V1xK1+─V2xK2)+1.050
3
Th-Tamb
K1:───────,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100(℃)-Tamb
Tamb-Tc
K2:────,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Tamb
(四)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