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以下簡稱開飲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
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3516規定,
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開飲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 CNS 13516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24(kWh)),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
第三位。
2.熱水系統二十四小時平均水溫(Th(℃))、冰水系統二十四小
時平均水溫(Tc(℃))與周圍溫度(Tamb(℃))。
3.實測熱水貯水桶容量(公升)與實測冰水貯水桶容量(公升),採四
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各貯水桶容量應在標示值的 95%以
上。
(三)能源耗用基準(E)之計算,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其計算公
式如下:
1
E=0.117x(V1xK1+─V2xK2)+1.050
3
Th-Tamb
K1:───────,K1之計算,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100(℃)-Tamb
Tamb-Tc
K2:────,K2之計算,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Tamb
V1:熱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V2:冰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之實測值不得高於標示值,且實測值與標示
值皆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
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