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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適用之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以下簡稱 LED燈泡)應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630規範,並經本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
    應施檢驗品目之範圍者。但其額定演色性指數(CRI) 在九十五以上
    者,不適用本基準。
二、LED燈泡之發光效率應達附表基準之數值以上。
三、LED 燈泡之實測輸入功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
    數即四捨五入;實測光通量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即四捨
    五入;發光效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
    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