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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80460121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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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本公告適用之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以下簡稱 LED燈泡)指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15630,並經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之範圍者。但其額定及實測演色性指數( C
    RI)皆在九十五以上者,不適用本公告。

 二、LED燈泡應依CNS 15630試驗實測輸入功率、實測光通量及實測發光效
    率。
    前項實測輸入功率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實測光通
    量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實測發光效率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
    數點後第一位數,且實測發光效率應達本公告附表所列基準值以上。

 三、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依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
    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辦理抽測;抽測之LE
    D 燈泡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
    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發光效率實測值不得
    低於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且應達附表所列發光效率基準之數值
    以上。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
    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型號抽測數量之二倍,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
    複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進行複測,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本公告規定者,依能源
    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