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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基於全民國防理念,因應衛固守、有效嚇阻之戰略方針需要,
    結合國防與經建發展,落實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工作。依據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法第十條之規定,設置經濟部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
    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由部長、政務次長兼任;委員
    十至十五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參事兼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
(三)商業司司長。
(四)礦業司司長。
(五)會計長。
(六)人事處處長。
(七)工業局局長。
(八)水利署署長。
(九)國際貿易局局長。
(十)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十一)能源局局長。
(十二)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十三)總務司司長。
(十四)部長指定之其他人員。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參事兼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書兼任,
    綜理全般動員準備業務;秘書二至三人,由研究發展委員會遴派專責
    人員擔任,承辦日常業務。並得視需要遴聘研究委員若干人,負責本
    會報重要動員準備計畫研究及業務諮詢工作,聘任期間由本部酌給交
    通費。


五、本會報得視需要,協調有關公、民營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工會)
    等組成各類研究小組,其成員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辦理各項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由研究發展委員會相關預算
    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