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為便利業者經由網際網路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
檢驗機關)辦理各類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網際網路申辦案件者,應檢具申請書(表 AN-01)及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但已
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前項規定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
三 網際網路申辦案件之申請案,經檢驗機關審核同意後,核發「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同意書」(表 AN-02)。
四 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同意書」者,得經由網際
網路辦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申辦業務。
五 經由網際網路申辦之案件,得免附申辦案件之紙本申請書。
六、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申請書填寫及使用,依填寫及使用說明(表 AN-03
)規定辦理。
七 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申請書受理編號及使用帳號,依編碼原則(表 AN-
04)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