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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輔導未登
    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及成效,特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一款第五目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及
    成效之查核重點如下:
(一)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充分掌握現有未登記工廠資訊,建立完整資
      料、適時更新,並針對符合規定但未依法辦理工廠登記者,輔導辦
      理登記。
(二)輔導未登記工廠之土地合法使用:輔導劃定特定地區區內未登記工
      廠土地合法使用與管理規劃及違規查察;對其他地區不符合土地使
      用管制之未登記工廠,輔導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三)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理臨時工廠登記宣導及說明會,並依本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輔導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協助合法
      繼續經營與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工廠之管理規劃及違規查察。
(四)輔導遷廠:提供廠商各項土地優惠措施及可供設廠資訊,以提高廠
      商遷廠意願並輔導其遷廠,並管制查核輔導遷廠後原址不再從事工
      業使用。
(五)稽查與取締措施:優先稽查與取締爆竹煙火製造業、具公共危險物
      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共安寧或食品安全衛
      生、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後新設立或符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條件而
      未辦理、特定類型或地區之未登記工廠。
(六)行政配合: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內跨局處業務協調會報、按
      期詳實填報執行成果報表報部。
(七)策進、創新措施或積極作為:對輔導劃定及公告特定地區、補辦臨
      時工廠登記之策進、創新措施或稽查與取締未登記工廠之積極作為
      。


三、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得定期
    或不定期辦理下列業務聯繫或協調會報:
(一)重點直轄市、縣(市)主管科長業務聯繫會報。
(二)重點直轄市、縣(市)主管局(市)長業務聯繫會報。
(三)全國各直轄市、縣(市)行政協調會報。


四、本部得依直轄市、縣(市)轄區未登記工廠家數多寡及區域屬性分組
    ,進行年度查核督導及成效評比。查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五、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年度執行
    成效,依下列方式執行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附表所列各項查核項目分別彙整全年(
      一月至十二月)資料成冊,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函送本部。
(二)本部彙整資料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至實地查核後,召開
      考核會議,審議評分等第;其中實地查核、考核會議,視情況需要
      得邀請相關部會共同審議。


六、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及成效執
    行年度考核,考核總分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
    九十分者列為甲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總分未
    達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七、本部依據評比結果,建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年度考核獎懲。
(一)考核列為優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功二次之獎勵,
      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二次之獎勵,協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之
      獎勵。
(二)考核列為甲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
      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協辦業務人員予以嘉獎二次之
      獎勵。
(三)考核列為丙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
      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協辦業務人員予以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