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組織:
(一)評鑑委員會由經濟部負責成立召集。
(二)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兼任評鑑委員,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兼任
,另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1.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及研究機構之學者專家,計十二人至十
四人。
2.實際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與電子遊戲場業有關產業之非營利性相
關團體代表,計八人至十人。
(三)委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任務:
(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
(二)針對電子遊戲機評鑑分類。
四、會議之召開:
(一)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至二次,以召集人為主席,如遇申請案件
過多或緊急需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作成評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