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統一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方式及達成無紙化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處公文線上簽核作業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規範者,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系統之使用單位,以本處組織架構表之編制內單位為原則,惟得視實際業務需要開放任務編組及個人之簽辦及會稿功能。
四、本系統運作之權責劃分:
(一)秘書室:統籌規劃、協調全案進行及辦理各組室電子公文節能減紙作業。
(二)知識資訊組:規劃、建置相關資訊系統作業環境及資訊技術支援。
(三)人事室:辦理線上簽核公文電子憑證之申請、審驗及核發作業部分。
(四)各組室:協助推廣工商團體運用G2B電子公文交換系統進行電子公文交換。
五、本處同仁每日上班時,應隨時查看公文線上簽核系統,注意待辦公文及公文處理狀況。
六、人員請假時應事先於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設定職務代理人。代理人以身分切換方式進入系統,簽核時由系統自動附加「代」字作為識別。如因故未設定代理人,得由組室(科)主管或登記桌代為設定。
七、公文線上簽核各簽核點人員、繕校人員,對其文稿內容異動與否,均應採電子憑證進行簽章,以明責任;收文及單位收發人員得不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八、簽核人員因故未能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時,得申請機關臨時憑證替代,並於歸檔前完成電子憑證補簽作業;若無法補簽時,得由職務代理人或權責主管補簽,並紀錄原因。未完成補加簽之公文,將無法歸檔。
九、本系統實施後,凡本處公文及附件均以線上簽核為原則,惟下列七類應採紙本簽核:
(一)密件公文:一律採紙本簽核,僅作線上流程傳遞。
(二)採購案件(包含延續性案件)。
(三)本處委辦及補助計畫經費核銷案件。
(四)代辦部稿(代擬不代判)、上行簽(含部簽、院簽等)。
(五)外機關會簽之公文。
(六)急要公文或特殊公文:急要公文於線上簽核系統無法運作或需越級陳核。
(七)公文附實體附件(書籍、票據、發票、有價證券、裝箱資料、鈐印資料)或附件頁數過多無法掃描成電子檔者。
十、收文人員作業規定:
(一)紙本來文作業由總收文人員掛總收文號進行OCR掃描校對後,於線上直接分文至各業務組室;惟附件超過二十(含)頁以上或屬實體(例如:書籍)無法掃描者,總收文則不予掃描,另列印公文附件表單遞送紙本(實體)附件,公文仍採線上簽核。
(二)紙本及實體附件範圍包括:
1.會計憑證、研究計畫報告、招標採購文件、業務計畫書、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光碟或海報等。
2.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與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
3.公文附件超過二十(含)頁以上者(屬電子來文之公文),由承辦人自行列印附件陳核,得不重複歸檔。
(三)來文附件若不需掃描,總收文人員仍應於收文登錄之附件資料欄,確實登錄附件名稱、媒體形式、數量等相關資料,並列印公文附件表單隨附件遞送承辦單位。
(四)電子來文作業由總收文人員於線上掛總收文號,並線上分文至各業務組室。
十一、單位收發人員對於送至單位之公文,應本隨到隨收隨送原則,即時檢視、簽收、分文傳遞、稽催,避免延誤公文時效。
十二、承辦人員作業規定:
(一)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應預設簽會流程,各簽核點人員得依實際需求進行簽核流程調整。設定會辦流程時,得視需要設定回傳承辦人員進行意見彙整;惟簽稿併陳之會辦,會辦單位於簽及稿均需簽章。
(二)承辦人創簽稿公文如含紙本(實體)附件或紙本核參資料時,應註明是否隨文陳核、歸檔,並自行列印公文附件表單以公文附件袋遞送。
(三)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應注意前後關聯案件陳核方式之一致性,前後關聯案件引用原則如下:
1.前案為紙本簽核,後案為線上簽核者,前案應掃描成電子檔,供後案公文夾帶引用。
2.前後兩案皆為線上簽核者,應提供前案檔案聯結資訊。
3.前案為線上簽核,後案為紙本簽核者,得列印前案公文內容、簽核流程及簽核意見。
(四)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簽核得互相轉換,惟須退回原承辦人重新辦理。經改為紙本簽核之公文,仍應以原文號簽辦並於原限辦期限辦畢。
(五)公文電子交換時本文及附件檔案大小,合計以不超過二MB為原則,附件過大時,應於公文附件欄註明至本處公文附件下載專區下載,共用附件下載專區每件公文容量以十MB為限。
(六)密件公文應於實體隔離電腦製作文書,列印時由印表機自動加註列印日期及浮水印並採雙面列印。
(七)過於複雜案件或電子附件超過二十頁(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得視需要雙面列印紙本隨文陳核,並註明得不重複歸檔。
(八)線上簽核之公文,經決行者核判後即屬確定,承辦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歸檔。但若文稿內容有誤需更正者,應於發文前(存查件於檔案管理人員簽收前)陳請原核決者「核判更正」。
十三、發文人員作業規定:
(一)總發人員收受電子簽核形式之公文應隨到隨辦,遇有簽稿併陳時,簽及稿均須簽章,以確保公文正確性及掌握公文時效。
(二)總發人員如發現明顯錯別字或漏字,應洽承辦人確認後逕予修正或退回承辦人更正再發文。
(三)公文正副本含有電子交換發文者,總發文應於發文次日檢視公文資訊交換系統之交換情形,如有異常應即改發紙本文。
十四、各級主管核決公文請明確點選批示用語(如發文案件同意發文,請點選「發」,勿選「如擬」)。
十五、為利管制會稿、會辦時效,同一文稿會核三個以上單位,以「同步送會」為原則;機關內部送會公文應按會簽會核速別(「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普通件:四小時」)之時限辦理;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辦理。
十六、為推動少紙化會議,開會時請儘量利用電腦投影簡報等措施;會議資料請減少紙本列印,改以電子郵件傳送或敘明電子檔案儲存位置。
十七、相關公告周知訊息,如活動宣導或其他一般性通報週知事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佈欄提供線上查閱為原則,並得輔以電子郵件通知,不另以紙本傳閱通報。
十八、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為避免重複歸檔,由秘書室總收文保存3個月後逕行銷毀;惟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與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來文仍需歸檔。
十九、來文之紙本(實體)附件應隨文歸檔,如無法歸檔應註明不歸檔原因,公文附件表單註明附件抽辦暫時無法隨文歸檔者,應於辦畢後送檔案室歸檔。
二十、檔案管理人員點收前應確認公文簽章資訊並檢視歸檔附件是否齊全,不符者將退回承辦單位。
二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