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各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水資局)
於執行水資源開發工程期間,因施工影響開發工程周邊地區之環境,
致須配合改善其公共設施時有一致之處理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周邊環境公共設施之改善項目包括:
(一)村落道路路面及駁崁改善。
(二)村落橋樑設施改善。
(三)村落排水及野溪改善。
(四)社區環境改善。
(五)其他需要性及急迫性之公共設施改善。
前項改善所需用地,由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區
公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提供,改善經費不包括
用地處理相關經費。
三、鄉(鎮、市、區)公所認水資局之執行工程,有影響其周邊環境,並
需配合辦理前點各款改善事項時,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年度開
始二個月內向水資局提出,經水資局會同相關機關人士現勘後三十天
內,針對改善項目之需要性及急迫性排列優先順序及分配經費,並在
年度所列周邊環境改善工程預算額度內成立年度計畫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鄉(鎮、市、區)公所代辦。
四、委託鄉(鎮、市、區)公所代辦經費之撥付及核銷,由水資局依有關
規定覈實辦理。經費之撥付為發包訂約後撥付百分之八十,完成後再
檢附相關原始憑證據以撥付餘款。
五、改善後,應移交鄉(鎮、市、區)公所接管,負責該項設施維護管理
。
六、各區水資局應將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年度計畫送本署備查,計畫變更及
執行結案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