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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桂山壩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桂山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店溪支流南勢溪河床上,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
    發電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壩高二十公尺,壩長一百二十四‧九公尺,
      滿水位標高一百十一‧二公尺,壩頂標高一百十六公尺。
(二)溢洪道:設弧形閘門十座靠右岸側閘門編列為第一號,依序向左岸
      為第二號、第三號至第十號。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寬八公尺、高七
      ‧二公尺,底檻標高一百零四公尺;第五號至第十號閘門寬八公尺
      、高五‧二公尺,底檻標高一百零六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右岸,閘門控制溢流式,設直提式閘門一座,閘門寬
      五‧三八公尺、高四‧一五公尺,底檻標高一百零二公尺。
(四)魚道:位於左岸,下游入口標高一百零一‧五公尺,謢坦處設十八
      個階梯,由標高一百零一‧五公尺遞減至九十七公尺,出口位於上
      游左岸,設九個出口。
(五)發電進水口: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二座,靠右岸側閘門為一號
      ,另一側為二號,閘門寬二‧八公尺、高三‧六公尺,底檻標高一
      百零六‧三二公尺,取水量三十二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排洪或維修時開啟。
(二)洪水期間,水庫水位維持於標高一百十一‧二公尺以下。
(三)控制電源:經常切開,並置於桂山電廠遙控操作模式。
(四)首次排洪時由桂山電廠控制室值班人員先將控制電源投入,再依規
      定步驟開啟溢洪道閘門。
(五)第二次以後之調節性操作亦由桂山電廠為之,各溢洪道閘門全閉後
      ,切開控制電源。
(六)閘門開啟順序為第五號、第六號、第七號、第八號、第九號、第十
      號、第四號、第三號、第二號、第一號依序開啟以調節水位,關閉
      時則與開啟時順序相反。
(七)第五號溢洪道閘門首次開啟應依下列步驟操作:
      1.第一次開度三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2.第二次增加開度二十公分(合計開度五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3.第三次增加開度二十公分(合計開度七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流量繼續增加按前款規定排洪門開啟順序辦理。


五、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排砂或維修時開啟。
(二)閘門之操作以全開或全閉為原則,不作水庫水位調節之用。
(三)控制電源經常切開,並置於現場操作模式及依下列規定辦理:
      1.桂山電廠應把握有效流量,洽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
        電公司)中央調度台儘量配合烏來機組充分排砂,尤應密切注意
        洪水時淤砂及水庫閘門開啟、關閉情形。
      2.進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時,排砂閘門應開啟離開水面為原
        則,儘量排砂不考慮取水發電。
      3.進流量降至五百秒立方公尺與四百秒立方公尺之間,仍應儘量排
        砂。如現場操作人員研判已無排砂效果,擬提高水庫水位取水發
        電時,桂山電廠應洽請台電公司中央調度台同意,參酌當時進流
        量依序關閉溢洪道閘門,至水庫水位恢復可取水滿載發電為止,
        多餘之水繼續排除。
      4.進流量降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桂山電廠得逕行取水發電。
      5.進流量由三十二秒立方公尺增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之間,如需排砂
        ,由桂山電廠向台電公司中央調度台提出要求。
      6.桂山電廠觀察取水庭附近積砂,認為有排砂必要時得向台電公司
        中央調度台提出開啟排砂門排砂要求。
      7.正常之排砂由桂山電廠向台電公司中央調度台提出要求同意後施
        行。通訊中斷無法對外聯繫時授權現場巡視人員判斷當時情形,
        得逕行排砂或取水發電,於通訊恢復後,再由桂山電廠向台電公
        司中央調度台通報。
      8.排洪量低於五百秒立方公尺之排砂,應漸進式降低水位後為之,
        避免下游河道水位瞬間變化過大。


六、發電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置於最大取水開度,於下游設施檢修或不取水發電時關閉之。
(二)於下列情況時緊急關閉之:
      1.攔污柵堵塞嚴重,無法取水時。
      2.桂山機組水輪機主閥及導翼同時故障,無法關閉,或主閥故障,
        導翼漏水量過大,無法停機時。
      3.桂山機組壓力鋼管破裂大量漏水時。


七、各水門放水時,應依放水警報之規定,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
    或通報相關單位。


八、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平時由桂山控制室遙控操
    作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現場操作。


九、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紀錄。


十、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