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桂山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啟用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店溪支流南勢溪河床上,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發電
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壩高二十四公尺,壩長一百二十四.九公尺,
滿水位標高一百零九.二公尺,壩頂標高一百十五公尺。
(二)溢洪道:設弧形閘門十座,靠右岸側閘門編列為第一號,依序向左岸
為第二號、第三號至第十號。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寬八公尺、高七.
二公尺,底檻標高一百零二公尺;第五號至第十號閘門寬八公尺、高
五.二公尺,底檻標高一百零四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一座,閘門寬五.三八公尺、高四
.一五公尺,底檻標高一百公尺。
(四)魚道:位於左岸,下游入口標高九十九.五公尺,謢坦處設十八個階
梯,由標高九十九.五公尺公尺遞減至九十五公尺,出口位於上游左
岸,設九個出口。
(五)發電進水口: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二座,靠右岸側閘門為一號,
另一側為二號,閘門寬二.八公尺、高三.六公尺,底檻標高一百零
四.三二公尺,取水量三十二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於排洪、排砂、維修及配合調節性放水或緊急運轉時得開
啟。
(二)平時閘門開啟順序為第五號、第六號、第七號、第八號、第九號、第
十號、第四號、第三號、第二號、第一號,但為排除水庫內積砂或遇
特殊因素時,得視當時流量,機動調整開啟順序,不受前述順序之限
制。開啟時應視本流流量及水庫水位決定開度,以不使下游流量劇增
為原則,每座閘門每次開啟不超過一公尺,須待一閘門開啟達一公尺
後,方可依上述順序開啟另座閘門。關閉時則與開啟時順序相反。
(三)溢洪道閘門首次開啟時應依下列步驟操作:
1.第一次開度最大三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2.第二次增加開度最大三十公分(合計開度六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
3.第三次增加開度最大四十公分(合計開度一百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待開度達一百公分後,可按前款規定順序繼續開啟其餘閘門。
五、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於取水口前庭有排砂需要、協助防洪運轉或配合本水庫檢
修需要洩降水位時開啟。
(二)本閘門之操作以全開或全閉為原則,不作水庫水位調節之用。
(三)進水流量在二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時,桂山電廠視取水口前庭積砂之情
形,得全開排砂門以排除取水口前庭積砂。
六、發電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置於最大取水開度,於下游設施檢修或不取水發電時關閉之。
(二)於下列情況時緊急關閉之:
1.攔污柵堵塞嚴重,無法取水時。
2.桂山機組水輪機主閥及導翼同時故障,無法關閉,或主閥故障,導
翼漏水量過大,無法停機時。
3.桂山機組壓力鋼管破裂大量漏水時。
七、各閘門放水時,應依放水警報之規定,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
報相關單位。
八、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平時由桂山控制室遙控操作為
原則,必要時得派員現場操作。
九、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十、本水庫各閘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
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