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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粗坑壩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粗坑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店溪上游屈尺附近,引水供桂山發電廠粗坑機組發電使
    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發電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
    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壩座:混凝土自由溢流堰,堰高六.八公尺,堰長一百四十九.五
      公尺,堰頂標高四十八公尺,堰頂設閘板七十二門,各閘墩高一公
      尺,寬○.九五公尺。
(二)排砂道:位於右岸,閘門控制溢流式,設固定輪閘門二座,靠右岸
      側編列為一號,另一側為二號,閘門寬五公尺、高六公尺,閘門底
      檻標高四十四.二公尺,設計排砂流量一百二十五秒立方公尺。
(三)魚道:位於左岸,階梯水池式,寬一.五公尺、長七十三公尺。
(四)取水口:位於右岸,設雙螺桿式閘門二座,閘門寬三.三八公尺、
      高四.三五公尺,閘門底檻標高四十五.二公尺,設計取水量二十
      七.○八秒立方公尺。


四、排砂道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淤砂達一公尺以上開啟。
(二)水位上升至標高五十公尺或新店溪本流流入量達四百秒立方公尺時
      ,開啟排砂門放水。
(三)排砂道開啟,最小開度為一公尺。
(四)排砂門開啟操作順序為第一號、第二號,關閉時則與開啟時相反。


五、排砂門開啟前十五分鐘應先廣播警告後,再開啟排砂門。


六、取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置於最大取水開度,於下游設施檢修或不取水發電時關閉。
(二)於下列情況時緊急關閉:
      1.攔污柵堵塞嚴重,致無法取水時。
      2.粗坑機組水輪機主閥及導翼同時故障無法關閉,或主閥故障導翼
        漏水量過大,無法停機時。
      3.粗坑機組引水開渠或壓力鋼管破裂大量漏水時。
(三)颱風或豪雨時期取水口水門全閉,不取水發電。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平時由桂山電廠控制室遙
    控操作為原則,必要時派員由水庫值班室操作。


八、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九、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依照規定辦理。


十、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
    報本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