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申請冰溫熱型飲水機(以下簡稱飲水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
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三九一○規定
,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飲水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風速每秒須低於零點五公尺,並依 CNS
三九一○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
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平均溫度(Th(℃))與冰水平均溫度(Tc(℃))。
3.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V1)及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V2),其單
位為公升(L ),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能源耗用基準值(E )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其計算公式如下:
1
E=0.063x(V1xK1+─V2xK2)+0.315
3
Th-周圍溫度
K1:──────────,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
100(℃)-周圍溫度 五入。
周圍溫度-Tc
K2:──────,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周圍溫度
(四)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須標示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