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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申請電視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
    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一四三三六-
      一或一四四○八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視機。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應依附錄規定。
(三)能源耗用基準:
      1.不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以下簡
        稱 ABC)省電功能之電視機,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
        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 ABC  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之電視機,關閉 ABC  省
        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
        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
        準。
(四)測試報告應記錄下列數值:
      1.不具備 ABC  省電功能之電視機,應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
      2.具備 ABC  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之電視機,應記錄關閉與
        開啟 ABC  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但不能關閉者,
        僅記錄開啟 ABC  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3.待機-被動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 Low)
        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二、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