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寶山第二水庫(以下簡稱
本水庫)所攔蓄峨眉溪支流石井溪及由上坪堰越域引入頭前溪支流上
坪溪等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
等多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營運管理。並由北水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台水公司三區處)及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新竹
水利會)組成上坪堰管理小組聯繫協調上坪堰取配水操作及用水量事
宜。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溪支流石井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上坪堰。
(二)沉砂池。
(三)越域引水路。
(四)大壩。
(五)溢洪道。
(六)取出水工。
(七)水源聯通管路。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由上坪堰攔水引至竹東圳、軟橋發電廠、寶山水庫
及本水庫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所需之運轉。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功能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下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七)嚴重下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營運除本水庫需求外,應配合竹東圳及寶山水庫需求引水。
六、上坪堰引水利用應優先供應竹東圳灌區及寶山水庫水權量暨保留下游
水權人用水量,並考量下游河川生態維持基本流量。
七、上坪堰取水口濁度達三千 NTU 以上時,得視寶山水庫及本水庫蓄水
量需求,適時關閉取水口以避免二水庫之淤砂。
第 三 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八、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一百五十公尺。
九、本水庫與寶山水庫及隆恩堰水庫聯合運用。
十、每年十一月底前台水公司三區處及新竹水利會應擬具本水庫次年之用
水計畫,送北水局協商後辦理。
十一、本水庫蓄水利用,依據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執行,並考量下游
河川生態基本放流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下限時,依各標的用水需求供應。
(二)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計畫用水
量供應,工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三)水庫水位低於嚴重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
之八十供應,工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應。
前項供水不敷使用時,北水局得依據區域水資源供需情況協商調整
之。
第 四 章 調節性放水
十二、本水庫進行排淤、水庫水質改善、調放下游河川生態基本放流量及
檢修需要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
第 五 章 防洪運轉
十三、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一百五十一‧七三公尺。
十四、本水庫防洪運轉原則如下:
(一)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五十公尺時,由溢洪道自由溢流洩洪。
(二)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本水庫水位上升至標高一百四十九公尺,且
水位仍持續上升時,則停止引水。
十五、本水庫預期將發生自由溢流前二小時,應播放水庫洩洪警報,並通
知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新竹縣消防
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苗栗縣消防局、本部水利署及本部水
利署第二河川局、台水公司三區處、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等單位轉
知所屬及下游民眾加強防範。
十六、上坪堰排砂閘門之啟閉,得為避免閘門遭漂流物破壞,依河川水位
適時調整之。
十七、上坪堰進行排砂或緊急運轉前,應播放放水廣播,促請河床上之民
眾離開河床,以免發生危險。
第 六 章 緊急運轉
十八、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得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
位。
十九、緊急運轉時,上坪堰停止引水,於實施緊急放水時,放水流量得超
過三十五秒立方公尺,北水局並通知台水公司三區處配合利用水源
聯通管路放水。
二十、本水庫遇緊急事故或發生異常現象,需施行緊急運轉,應依第十五
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之
。台水公司三區處配合利用水源聯通管路放水時亦同。
二十一、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
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