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善用民間資源,培育志願服務人力
,協助推展愛護水資源、環境教育宣導及防災工作,激勵社會大眾「
珍水愛水護水」之情操,並提供民眾參與水利公共事業之機會,促進
民眾對本署及臺灣水資源與河川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利志工(以下簡稱為志工)為對臺灣水資源及河川環境
維護、管理及教育等各項工作,具服務熱忱與興趣,且有志參與本署
各項公共服務,經本署與所屬志工運用機關招募培訓並考核通過者。
志工依業務性質運用包括珍水志工及防汛護水志工。
三、志工招募消息刊登於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網站。
新進志工人員,須完成基礎課程與特殊課程之培訓及實習,其中基礎
課程內容含任務使命、功能、服務設施和項目、志工角色與合宜之服
務態度、服勤規定、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等,特殊課程及實習方式
(均含時數)由志工運用機關依志工任務性質規劃之。
志工完成培訓及實習階段後,經志工運用機關遴選合格者由本署發給
結業證書、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工服飾。
志工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任。
志工運用機關,應視實際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招募、培訓、異地觀
摩、交流活動、通報演練或演習,志工運用機關應於志工運用前,檢
具志工服務實施計畫,送本署備查,並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
志工服務實施辦理情形送本署備查。
四、志工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權利
1.服勤期間由本署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2.獲贈本署及各所屬機關提供之水利相關出版品、書籍、資訊及相
關之教學、宣導錄影帶等資料。
3.參加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舉辦之志工訓練。
(二)義務
1.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相關規定。
2.參與本署各志工運用機關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座談會及邀請或指
定出席之活動,或應邀擔任講師。
3.妥善使用、保管志工服務證。所配發之服裝及證件均代表本署,
應僅於服勤時穿戴使用,且不得借予他人穿戴或使用。
4.應秉持服務、負責、尊重之精神,提昇服勤之品質。服勤時,應
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5.對因服勤而取得或獲知尚未公開之訊息,須保守秘密,非經本署
同意不得散布。
6.志工為無給職,不應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且不得有任何收費、
圖利行為,並應拒絕受服務者主動給予之報酬。
7.不得以本署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署與志
工運用機關聲譽之言論。
8.志工應詳填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告
知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以利訊息之傳遞與行政業務之推動,若
未主動告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五、為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如下:
(一)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志工運用機關得依服勤績效頒給榮譽獎狀
,並得推薦參加相關表揚獎項之選拔。
(二)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
、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志工運用機關得依規定
認證志工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志工運用機
關協助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為促進志工間之情感交流,達到經驗分享、增加志工凝聚力之目的
,志工運用機關得不定期規劃志工聯誼、異地觀摩交流與旅遊活動
。
六、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申誡輔導、取消志工資
格等方式處置:
(一)年終考核服勤時數未達各志工運用機關標準者。
(二)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逾三次者。
(三)私自將志工服飾借予他人穿戴或使用者。
(四)未經本署同意散布尚未公開之訊息者。
(五)向受服務者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或接受服務者主動給予之報酬者。
(六)以本署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署及各志工運
用機關聲譽者。
(七)服務期間,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署或各志工運用機關之聲譽
並經查屬實者。
七、服務期間中途離職或經本署取消志工資格、不續任、解任者,應繳回
志工服務證。
八、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向志工運用機關申請資格保留至原因消滅
為止,原因消滅後未向志工運用機關申請恢復資格者,視為放棄擔任
志工資格:
(一)服兵役。
(二)懷孕、分娩、養育兩歲以下子女(養育子女部分男性志工亦可申請
)。
(三)須長期出國者。
(四)因重病無法服勤。
(五)升學或開學。
(六)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
九、水利志工所需經費財源由本署水資源作業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十、珍水志工任務如下:
(一)協助愛水、節水、利水解說及宣導。
(二)協助水資源及河川環境維護。
(三)協助水利設施導覽解說。
(四)協助解說教材資料蒐集及彙編。
(五)協助招募志工及志工訓練。
(六)協助全民督工及民情反應等相關工作。
(七)協助本署水資源環境教育解說。
十一、珍水志工以年滿十五歲且符合保險公司承保之條件者為招募對象,
每一駐點以四十人為限。
第 二 章 珍水志工
十、珍水志工任務如下:
(一)協助愛水、節水、利水解說及宣導。
(二)協助水資源及河川環境維護。
(三)協助水利設施導覽解說。
(四)協助解說教材資料蒐集及彙編。
(五)協助招募志工及志工訓練。
(六)協助全民督工及民情反應等相關工作。
(七)協助本署水資源環境教育解說。
十一、珍水志工以年滿十五歲且符合保險公司承保之條件者為招募對象,
每一駐點以四十人為限。
十二、珍水志工服勤期間值勤全日者,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新台幣三百元
,值勤半日者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未預約自行前來服勤者,不予補
助交通費及誤餐費,僅登記服勤時數。
十三、珍水志工服勤管理:
(一)應定時排班,並按時出勤及簽到、簽退。
(二)因要事發生致無法如期服勤者,應自行覓妥服勤代理人,並於三
日前通知志工運用機關。若因有不可抗拒之緊急情事而未能到勤
且未能覓妥代理人者,須立即告知志工運用機關,以便安排代班
事宜。
(三)服勤或參與志工相關會議時應穿著志工服飾,佩掛服務證,並注
意儀容整潔。
(四)除依實登記服勤時數外,參與培訓及志工相關會議、活動、各項
編輯工作等,亦依實登記服勤時數。
十四、依據珍水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志工運用機關應定期辦理考核
與表揚作業,並於每年年終公開表揚。
(一)考核方式如下:
1.每月由志工運用機關彙整志工出缺勤紀錄,若有特殊事蹟與貢
獻亦一併列入。
2.考核結算日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每年十二月
完成該年度之考核工作,並進行年度表揚。
(二)表現優良者,給予下列各項表揚:
1.全勤獎:依執勤規定全年值班無曠職,服務確具績效者。
2.特殊貢獻獎:於服務期間,確有特殊貢獻,並由志工運用機關
之督導單位依具體事蹟推薦,經志工運用機關審查確定者。
3.服務獎:全年出席狀況良好(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服務
確具績效者。
4.榮譽獎:凡服務確具績效,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二級榮譽獎:滿三年且執勤六百小時者。
(2)一級榮譽獎:滿五年且執勤一千小時者。
(3)特級榮譽獎:滿十年且執勤一千八百小時者
(三)對於服務績優志工除以公開方式予以表揚外,並視狀況頒給獎品
予以鼓勵。
第 三 章 防汛護水志工
十五、防汛護水志工任務如下:
(一)平時
1.進行服務區內相關水利設施訪視,如發現損毀、遺失情形,儘
速通報志工運用機關。
2.進行服務區內河川、區域排水、海堤、水庫蓄水範圍、水源特
定保護區及地層下陷區等重點區域之巡守,如發現環境破壞、
異常,或違法行為進行或發生,儘速通報志工運用機關。
3.協助志工運用機關進行防救災、護水、節水、地層下陷防治及
全民督工、環境教育等民眾宣導及民情反應等工作。
4.協助志工運用機關進行任務範圍內相關文書或資訊業務工作。
(二)颱風豪雨期間
1.協助瞭解服務區內水情及現地狀況等資訊並主動通報。
2.對於溢堤、潰堤或淹水等災情傳出,或發現堰塞湖、河道淤積
及河川水位異常時,即時將訊息傳遞至志工運用機關。
3.協助社區民眾進行疏散避難,並將避難情形回報至志工運用機
關。
4.協助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說明水(災)情。
5.協助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緊急應變小組之防救災文書或資訊作
業。
十六、防汛護水志工以年滿二十歲、且符合保險公司承保之條件為招募對
象,每一河川局以不超過二百人為原則,並得經本署同意增加至二
百四十人,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及各水資源局以不超過五十人為原則
,全署以不超過一千七百五十人為原則。
十七、新進防汛護水志工之培訓,除須完成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之基礎課
程外,其特殊課程包括災害特性管理及警戒說明、區域水情特性說
明、災情蒐集回報與疏散避難說明、災情通報實作、防災社區推動
、節約用水、全民督工之認知、地下水資源保育,或河川管理維護
與違法行為通報處理等防救災知識及水資源保育管理等相關教育課
程。
十八、防汛護水志工服勤管理:
(一)以服務區域巡防為原則,服勤屬機動性質,應遵從志工運用機關
指派之服勤或任務,並本積極、主動、安全第一為原則。
(二)服勤時數之認定,除執行志工任務外,另包括參與志工培訓、相
關會議、參訪或教育宣導活動,由志工運用機關核實認定並記錄
之。
(三)服勤前應以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幹部或志工運用機關管理
人員,以利服務時數登錄。
(四)志工運用機關依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
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後,應通知志工,志工確認待命後,服務時數
開始計算;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解除時,適時通知志工
,確認任務結束,期間服務時數由志工運用機關核實認定。
(五)服勤或參與志工相關會議時應穿著志工服飾,佩掛服務證。
(六)防汛護水志工有排班服勤協助河川、區域排水、海堤、地層下陷
區、水庫蓄水範圍之環境及水利設施巡守與維護或違反水利、自
來水、溫泉法令行為之通報者:
1.應定時排班,並按時出勤及簽到、簽退。
2.因要事發生致無法如期服勤者,應自行覓妥服勤代理人,並於
三日前通知志工運用機關。若因有不可抗拒之緊急情事而未能
到勤且未能覓妥代理人者,須立即告知志工運用機關,以便安
排代班事宜。
3.服勤時應注意儀容整潔。
十八之一、防汛護水志工配發志工裝備,裝備使用原則每滿三年提供換發
。
十九、本署得組成防汛護水志工服務隊,各志工運用機關得於志工服務隊
下設大隊;各大隊得依轄區河川流域任務需求及志工服務區域,下
設若干分隊,並視執行需求或志工意願進行任務編組。
二十、防汛護水志工服務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至三人、各大隊置
大隊長一人、各分隊置分隊長一人,並可視需要由各志工運用機關
遴聘顧問若干名。
二十一、防汛護水志工服務隊總隊長、副總隊長、大隊長及分隊長,任期
二年,連選得連任,職責如下:
(一)總隊長職責
1.對外代表志工服務隊,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2.受本署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3.負責志工服務隊督導與管理,並維持各大隊正常運作及經驗
交流。
(二)副總隊長職責
1.襄助總隊長處理權責事宜。
2.配合總隊長任務交付,協助推動與執行。
(三)大隊長職責
1.對外代表大隊,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2.大隊內各項會議召集與主持,交換工作經驗,促進感情交流
。
3.受各志工運用機關及總隊長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
項工作。
4.負責大隊內志工督導與管理,並協助各志工運用機關辦理新
進志工徵募、遴選暨培訓事宜。
5.協助各志工運用機關進行志工任務及人力分配。
(四)分隊長職責
1.負責分隊內執勤工作分配與執行。
2.協助服務區內志工徵募及培訓等作業。
3.分隊內各項會議召集及主持,協助分隊內志工之排班、聯繫
、人力調度、經驗交流,及各志工運用機關行政作業支援。
4.協助彙整分隊內志工服勤時數,並協助各志工運用機關辦理
督導考核作業。
二十二、防汛護水志工幹部選任資格及程序如下:
(一)總隊長及副總隊長
1.總隊長及副總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曾任總隊長、副總隊長或大隊長,服務績優經本署及各志
工運用機關推薦者。
(2)從事水利工作績效卓著,經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推薦者
。
(3)服務績優,或曾獲頒傑出貢獻、熱忱服務、精神標竿、幹
部服務及榮譽獎等之一,經大隊長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經下列選任程序,由本署聘任為
總隊長、副總隊長:
(1)本署於遴選年度十一月底前,通知各志工運用機關及各大
隊推薦。
(2)各志工運用機關彙整轄屬大隊之總隊長及副總隊長推薦名
單後,報請本署遴選後於十二月底前聘任。
(二)大隊長
1.大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服務績優,或曾獲頒傑出貢獻、熱忱服務、精神標竿、幹
部服務及榮譽獎等之一,經所屬分隊長推薦者。
(2)從事水利工作經驗豐富,經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推薦者
。
(3)曾任分隊長或積極參與志工活動、認真負責,經現任總隊
長或大隊五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得經下列選任程序,由各志工運
用機關聘任為大隊長:
(1)各志工運用機關應於遴選年度十月底前,通知大隊推薦。
(2)各大隊彙整推薦名單後,送請各志工運用機關遴選,於十
一月底前報本署備查後由各志工運用機關聘任。
(3)無人推薦時,得由各志工運用機關洽商適當人選,於十一
月底前由各志工運用機關聘任後報本署備查。
(三)分隊長
1.分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具積極、認真及負責之精神,主動申請擔任者。
(2)從事水利工作經驗豐富,經各志工運用機關及各大隊推薦
者。
(3)積極參與志工活動、認真負責,經現任大隊長或分隊四分
之一以上志工連署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得經下列選任程序,由各志工運
用機關聘任為分隊長:
(1)各志工運用機關應於遴選年度九月底前,通知大隊主動申
請或推薦。
(2)申請或推薦截止時,申請或受推薦人數為一人,由各大隊
於十一月底前報各志工運用機關核定後聘任。
(3)申請或推薦截止時,各分隊申請或受推薦人數超過一人時
,由各分隊於十月底前經分隊志工三分之一以上推選,最
高票者由各大隊於十一月底前報所屬各志工運用機關核定
後聘任。
(4)無人申請或推薦時,得由各大隊洽商適當人選報所屬各志
工運用機關核定後聘任之。
(四)前兩款總隊長及大隊長之遴選,得由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組
成遴選小組為之。
(五)志工幹部自遴選年次年之一月一日起任職,任期兩年。
二十三、防汛護水志工幹部任期未滿而卸除職務者,補選程序如下:
(一)總隊長及副總隊長
1.總隊長任期滿一年,由本署指派副總隊長代理。
2.副總隊長任期滿一年,由本署指派總隊長或副總隊長或大隊
長代理。
3.總隊長及副總隊長任期未滿一年,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選任
方式進行補選,補選程序於三個月內完成。
(二)大隊長
1.任期滿一年,由各志工運用機關指派分隊長代理。
2.任期未滿一年,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選任方式進行補選,補
選程序於三個月內完成。
(三)分隊長
1.任期滿一年,由各志工運用機關指派適當人選代理。
2.任期未滿一年,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選任方式進行補選,補
選程序於三個月內完成。
二十四、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應依據防汛護水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
,定期辦理考核與表揚作業,並於每年年度大會中公開表揚。
(一)考核方式,分為平時及年度考核:
1.平時考核:每月登錄志工服務時數、服務內容、通報件數,
記錄參與培訓及相關活動會議、各項編輯或行政作業工作及
志工特殊事蹟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等。
2.年度考核:隔年二月前完成各志工全年紀錄彙整,據以作為
表揚及續任依據。
(二)志工之考核依下列標準辦理,考核成績總分為一百分,七十分
為合格分數,未達合格分數者,經各大隊開會決議其志工資格
保留或解除事宜。
1.出勤狀況(百分之四十):包括服務工作值勤紀錄、參與教
育訓練、異地觀摩及交流活動出席狀況。
2.服務成效(百分之四十):協助執行本要點第十五點之志工
服務項目,有助志工運用機關相關業務推動。
3.工作態度(百分之二十):對服務內容相關專業知能了解程
度、工作配合情形及服務態度良窳。
二十五、防汛護水志工符合以下各款資格者予以獎勵,獎勵內容及資格如
下:
(一)全勤獎:依執勤規定全年值班無曠職。
(二)傑出貢獻獎:於服務期間,確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分隊,並由
各志工運用機關依具體事蹟推薦一至二名(隊),經本署審查
確定者。
(三)熱忱服務獎:志工服務績效(時數、通報件數等)排各大隊前
百分之五者。
(四)精神標竿獎:積極配合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辦理相關服務任
務,經各志工運用機關依年度考核結果,成績最高之志工及分
隊,其中分隊成績係由分隊志工成員成績加總後之平均值。
(五)幹部服務獎:於服務期間內,積極帶領志工服務隊員執勤並善
盡管理之責,使志工服務隊、大隊或分隊績效良好之幹部。
(六)榮譽獎:凡服務確具績效,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二級榮譽獎:滿三年且執勤六百小時者。
2.一級榮譽獎:滿五年且執勤一千小時者。
3.特級榮譽獎:滿十年且執勤一千八百小時者。
對於前項服務績優志工,各志工運用機關得推薦參加年度誓師活
動頒獎表揚,除公開表揚外,並視狀況頒給獎品予以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