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
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疏濬工程作業程序相關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疏濬工程,係指以工程手段將淤積土石清離水道。
前項工程手段指有工程設施及工程經費支出之各項施工行為。
疏濬工程辦理方式,各河川局應以自辦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者,得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委託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代辦有關工程發
包、履約管理及驗收決算等事宜,代辦機關並應受河川局之監督;並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請協助辦理其他相關行政管理事項
。
疏濬工程非由河川局自辦者,應詳述理由函送本署同意後辦理。
三、河川局對轄管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有明顯淤積情形,或依據河川治
理基本計畫、規劃報告等,經水理檢討結果水道通洪能力不足者得辦
理疏濬工程,以增加水道通洪斷面,避免影響河防安全。
疏濬工程除緊急搶險疏濬外,應依核定之疏濬計畫書辦理,該疏濬計
畫書授權河川局局長審定。
疏濬計畫書應就實際需求、依循治理目標並確實考量河防及其他構造
物安全與功能擬訂,其章節如附件一。
四、疏濬工程如涉及橋樑或其他水工構造物者應徵詢橋樑或相關管理單位
之意見。
五、疏濬依剩餘土石方之辦理方式,分為下列三類:
(一)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係指疏濬剩餘土石方經河川局認定屬有價
,以採售合一方式併辦理有價土石標售者;其工程名稱定為:
溪
○○○ ○○段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
排水
(二)疏濬工程與土石標(零)售分開辦理:係指疏濬剩餘土石方經河川
局認定屬有價,以採售分離方式辦理有價土石標(零)售者。其工
程名稱定為:
溪
○○○ ○○段疏濬工程-即採即售(暫置販售)。
排水
(三)疏濬工程無辦理土石標(零)售:係指疏濬剩餘土石方認屬無價,
且需外運以增加水道通洪斷面者,其工程名稱定為:
溪
○○○ ○○段疏濬工程。
排水
上述土石方如係屬無價,其認定由各河川局成立工作小組評估辦理。
六、疏濬工程設計及預算書編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疏濬工程以修坡整地、基腳保護等工作編列支出預算;有土石標(
零)售者,另編列收入預算。如併辦土石標售者,以支出及收入二
本預算書合併發包,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二)採購金額之計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九款規定認定
。
(三)工程分類基準界定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第四條規定認定。
七、疏濬工程所需經費由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公務預算支
應,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所需經費由基金支應者:係指純粹辦理疏濬,而無同時辦理河防構
造物等設施之河川治理工程者(第六點第一款工作除外),所辦理
之土石標(零)售收入歸入基金,並由得標廠商依規定繳至河川局
基金專戶,得編列請求地方政府協助疏濬工作之行政協助費、相關
公益支出經費及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無辦理土石標(零)
售者,不得編列請求地方政府協助疏濬工作之行政協助費及相關公
益支出經費。
(二)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者:係指辦理河防構造物等設施之河川治
理工程同時兼辦疏濬工程者,所辦理之土石標(零)售收入由得標
廠商依規定繳至河川局後解繳國庫。各類工程均不得編列請求地方
政府協助疏濬工作之行政協助費、相關公益支出經費及土石標(零
)售作業管理費。
八、用地費及地上物補償費由公務預算支應。
九、請求地方政府協助河川疏濬工作之行政協助費及相關公益支出經費編
列原則如下:
(一)行政協助費依「本署所屬河川局請求地方政府協助辦理中央管河川
疏濬工程週邊環境維護作業要點」辦理。
(二)公益支出經費依「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經費編列及執行管考要
點」辦理。
十、因天然災害辦理河道緊急疏濬之搶險、搶修工程,依「河道搶險搶通
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本署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及
「本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暨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工程作業要點
」辦理。
十一、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河川局應就工程預算及土石標售預算規模依下列原則編列管理費
:
1.工程預算規模較大者,認屬工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
費支用要點規定提列工程管理費,不提列土石標(零)售作業
管理費。
2.土石標售預算規模較大者,提列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
不提列工程管理費。
(二)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計算標準詳如附件二。
十二、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支出用途及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
(二)因土石標(零)售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
、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土石標(零)售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
錄)影及照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土石標(零)售開辦、協調、宣導、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
、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八)其他有關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十三、疏濬工程所產生之棄方,應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得影響排洪或造成二次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