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
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疏濬工程作業程序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疏濬工程,係指以工程手段將淤積土石清離水道。
前項工程手段指有工程設施及工程經費支出之各項施工行為。
疏濬工程辦理方式,河川分署應以自辦為原則。有特殊原因者,得依政府
採購法第四十條及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其他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規定
委託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代辦有關工程發包、履約管理及驗收決算等事宜
,代辦機關應受河川分署監督;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
他機關協助辦理其他相關行政管理事項。
疏濬工程非由河川分署自辦者,應詳述理由函送本署同意後辦理。
三、河川分署對轄管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有明顯淤積情形,或依據河川治理
計畫、規劃報告等檢討結果,水道通洪能力不足者,得辦理疏濬工程,以
增加水道通洪斷面,避免影響河防安全。
疏濬工程除緊急疏濬外,應依核定之疏濬計畫書辦理,該疏濬計畫書授權
河川分署分署長審定。
疏濬計畫書應就實際需求、依循治理目標並確實考量河防及其他建造物安
全與功能擬訂,其章節如附件一。
四、疏濬工程涉及橋梁或其他水工建造物者,應徵詢橋梁或相關管理單位意見
。
五、疏濬依土石之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類:
(一)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指疏濬土石經河川分署認定屬有價,以採售
合一方式併辦理有價土石標售者;其工程名稱定為:○○○○○段疏
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
(二)疏濬工程與土石標(零)售分開辦理:指疏濬土石經河川分署認定屬
有價,以採售分離方式辦理有價土石標(零)售者。其工程名稱定為
:○○○○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
(三)疏濬工程無辦理土石標(零)售:指疏濬土石未標售,且需外運以增
加水道通洪斷面者,其工程名稱定為:○○○○○段疏濬工程。
六、疏濬工程設計及預算書編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疏濬工程以疏濬採取、施設運輸道路等工作編列支出預算;有土石標
(零)售者,另編列收入預算。如併辦土石標售者,以支出及收入二
本預算書合併發包,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二)採購金額之計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九款規定認定。
(三)工程分類基準界定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認定。
七、疏濬工程所需經費由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支應,所辦理之土
石標(零)售收入歸入基金,並由得標廠商依規定繳至河川分署基金專戶
。並得依需要編列請求地方政府協助疏濬工作之行政協助費、相關公益支
出經費及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
八、用地費及地上物補償費,除依基金支應「中央管河川急要段疏濬工程用地
取得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基金支應外,其餘由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
九、請求地方政府協助河川疏濬工作之行政協助費及相關公益支出經費編列原
則如下:
(一)行政協助費依「本署所屬河川分署請求地方政府協助辦理中央管河川
疏濬工程週邊環境維護作業要點」辦理。
(二)公益支出經費依「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經費編列及執管考要點」
辦理。
十、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河川分署應就工程預算及土石標售預算規模依下列原則編列管理費:
1.工程預算規模較大者,認屬工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規定之工程管理費計算標準編列之。
2.土石標售預算規模較大者,依第二款計算標準編列之。
(二)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計算標準詳如附件二。
十一、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費支出用途及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因土石標(零)售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
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土石標(零)售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
)影及照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相關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
用。
(九)土石標(零)售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
顧問、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其他有關土石標(零)售作業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十二、淡水河、磺溪及本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轄管範圍之疏濬,得準用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