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核發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查核報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其作業流程如附
件。
三、申請人填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
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依本作業程序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
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核時間為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
如有補件者不在此限。
四、完成文件審核後,標準檢驗局將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
核時如有需要得要求追加補充資料,申請人須配合實行,應
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五、申請案件通過查核,標準檢驗局將發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
核報告,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報告編號。
(二)申請人。
(三)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發電設備編號。
(五)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六)設備裝置容量。
(七)查核員之簽名。
(八)現場查核日期及報告完成日期。
(九)發電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
六、申請人在其發電設備通過查核之後,若須進行發電設備資訊
變更,須填具已查核發電設備之變更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
出申請。
七、已通過查核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申請人得填具已查核發電設備之廢止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
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