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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六字第107600168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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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核發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查核報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其作業流程如附

件。

三、申請人填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

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依本作業程序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

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核時間為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

如有補件者不在此限。

四、完成文件審核後,標準檢驗局將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

核時如有需要得要求追加補充資料,申請人須配合實行,應

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五、申請案件通過查核,標準檢驗局將發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

核報告,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報告編號。

(二)申請人。

(三)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發電設備編號。

(五)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六)設備裝置容量。

(七)查核員之簽名。

(八)現場查核日期及報告完成日期。

(九)發電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

六、申請人在其發電設備通過查核之後,若須進行發電設備資訊

變更,須填具已查核發電設備之變更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

出申請。

七、已通過查核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申請人得填具已查核發電設備之廢止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

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