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鳳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越域引取東港溪及高屏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
等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林內排水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東港溪攔河堰(以下簡稱東港堰)。
(二)輸水管。
(三)主壩、副壩。
(四)溢洪道。
(五)取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由東港堰攔水引至本水庫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所需
之運轉。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工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等
功能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於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於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
域者。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由東港堰及高屏堰等設施引取水量,引水利用應優先供應公共
給水,並考量下游河川生態維持基本流量。
第 三 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六、本水庫設計滿水位標高為五十公尺,民國一百零三年核定營運水位為
標高四十四.五公尺。
七、本水庫之蓄水利用運轉,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水庫水位超過運用規線時,應按計畫用水量或超額供應。
(二)水庫水位在運用規線以下時,應依區域水源情勢縮減供水量。
第 四 章 防洪運轉
八、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為配合下游林內排水防汛措施,本水庫調降水位
至標高四十五公尺,以減少溢流量。
九、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五十一.五四公尺。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原則如下:
(一)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五十公尺時,自由溢流。
(二)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本水庫水位上升至標高四十九.五公尺,且水
位仍持續上升時,則停止引水。
十一、本水庫自由溢流前,水庫水位上升超過標高四十九.五公尺時,應
啟動警報系統,向林內排水下游沿岸發布放水警報,促請附近民眾
注意,並通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林園區公所、林內里辦公室等單位加強防範。
第 五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立即停
止引取水量進入本水庫。
十三、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或
通報時,得於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
備查。
附則
十五、本水庫設計滿水位標高為五十公尺,原核定營運水位標高為四十二
公尺。民國一百零三年奉經濟部核定,營運水位由標高四十二公尺
提升至標高四十四.五公尺(文號: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經授
水字第一○三二○二○二八七○號函),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已完成第一階段水位提升至標高四十三.五公尺,並預計民國
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完成第二階段水位提升至標高四十四.五
公尺。附圖本水庫運用規線圖中,水庫水位標高四十三.五公尺及
標高四十四.五公尺虛線為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水位提升完成後之
暫行規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