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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鳳山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鳳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越域引取東港溪及高屏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
    等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林內排水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東港溪攔河堰(以下簡稱東港堰)。
(二)輸水管。
(三)主壩、副壩。
(四)溢洪道。
(五)取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由東港堰攔水引至本水庫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所需
      之運轉。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工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等
      功能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於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於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
      域者。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由東港堰及高屏堰等設施引取水量,引水利用應優先供應公共
    給水,並考量下游河川生態維持基本流量。


     第 三 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六、本水庫設計滿水位標高為五十公尺,民國一百零三年核定營運水位為
    標高四十四.五公尺。


七、本水庫之蓄水利用運轉,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水庫水位超過運用規線時,應按計畫用水量或超額供應。
(二)水庫水位在運用規線以下時,應依區域水源情勢縮減供水量。


     第 四 章  防洪運轉
八、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為配合下游林內排水防汛措施,本水庫調降水位
    至標高四十五公尺,以減少溢流量。


九、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五十一.五四公尺。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原則如下:
(一)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五十公尺時,自由溢流。
(二)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本水庫水位上升至標高四十九.五公尺,且水
      位仍持續上升時,則停止引水。


十一、本水庫自由溢流前,水庫水位上升超過標高四十九.五公尺時,應
      啟動警報系統,向林內排水下游沿岸發布放水警報,促請附近民眾
      注意,並通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林園區公所、林內里辦公室等單位加強防範。


     第 五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立即停
      止引取水量進入本水庫。


十三、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或
      通報時,得於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
      備查。


     附則
十五、本水庫設計滿水位標高為五十公尺,原核定營運水位標高為四十二
      公尺。民國一百零三年奉經濟部核定,營運水位由標高四十二公尺
      提升至標高四十四.五公尺(文號: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經授
      水字第一○三二○二○二八七○號函),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已完成第一階段水位提升至標高四十三.五公尺,並預計民國
      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完成第二階段水位提升至標高四十四.五
      公尺。附圖本水庫運用規線圖中,水庫水位標高四十三.五公尺及
      標高四十四.五公尺虛線為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水位提升完成後之
      暫行規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