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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海岸防護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21616212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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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海岸防護計畫相關成果審核作業,
    特設經濟部水利署海岸防護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前點規定之海岸防護計畫相關成果,係指涉及海岸防護有關之規劃及計畫
    (含檢討及修正)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之,副召
    集人由本署業務主管之副總工程司兼任之;審查委員十二至十四人,除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海岸水利、景觀及生態工程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每一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二)本署河川海岸組組長、水文技術組一人、水利行政組一人、水利規劃
        分署一人、轄區河川分署分署長。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
    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無法主持時,得由召集
    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其職務,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進
    行。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第二款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適當人員代理出席。
五、審查會議時,提案單位應列席簡報說明,並得於會前安排現場勘查;必要
    時,得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
六、本小組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每一審查會議出席之外聘委員及依其個案
    需要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均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
    規則」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並由該組主管科長擔任幹事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