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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林口新創園進駐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12030117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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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籌設「林口新創園」(以下簡
    稱本園區),以鏈結產業發展、市場推廣、創業投資及創新創業所需資源
    及專業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進駐對象為新創事業、國際加速器、創業人才培訓事業、生活服務之
    輔助性事業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及其他經本處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
    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事業。
    前項進駐對象獲特定計畫補助或獎項者得優先進駐。申請進駐應檢附相關
    文件,文件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三、申請進駐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處辦理,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得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申請文件齊備後,經審議委員會進行進駐評估審查。
四、進駐對象為新創事業者,經審查通過後,應於一定時間內將公司地址登記
    於本園區,逾期未登記者,喪失其進駐資格。
    申請進駐審查通過者,經本處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繳付保證金,保證金
    於遷離及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若無法依限辦理,應於屆期前敘明事由申
    請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經本處同意後始得展延;逾期
    仍未繳付保證金者,喪失其進駐資格。
五、本園區提供進駐對象場地使用,進駐對象應繳交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
    應給付費用,其租金計依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收費。
    進駐對象申請場地使用,應與本處簽訂契約。
    進駐期間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展延,其期限由審議委員會評估之
    。
    進駐對象於進駐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
    由保證金扣抵。
六、進駐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終止契約,並通知限期遷出:
    (一)已不符申請進駐之資格。
    (二)未得本處同意將場地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使用。
    (三)未得本處同意所為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原場地或變更使用。
    (四)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金額,經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
    (五)積欠管理維護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金額,經相
        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六)經查明重複申請或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七)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契約得終止之事由。
七、本處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應檢附文件及進駐相關執行
    細節與內容,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