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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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所稱水道與土地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水道意涵相同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4005157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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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水利法所稱「水道」與土地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水道」意
涵相同
,係指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之「水道」,即指「河
川、湖泊、水
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河、減河、滯洪池
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
過之地域」。
本部94年2月5日經授水字第09420230270號令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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