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後,地下水水權取得登記申請案件
(展限案除外)處理方式: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各機關受理申請案件,
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
新舊法規之規定,旨揭申請案件處理方式如下:
(一)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前,即已受理地下水水權登
記之申請案件,於變更公告時仍未完成該申請案件
之法定登記程序:
1、申請案件引水地點於變更公告(以公告日為準)
前非屬地下水管制範圍內者,變更公告後不論是
否劃入管制範圍,不適用地下水管制辦法規定。
2、申請案件引水地點於變更公告前屬地下水管制範
圍內,變更公告後劃出管制範圍者,不適用地下
水管制辦法規定。至如變更公告後仍位於管制範
圍內者,自有該地水管制辦法之適用。
(二)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前,已核准地下水水權登記
之申請案件,及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後,始受理
地下水水權登記之申請案件,當無上述新舊法規適
用之疑義。
二、地下水管制區內,已領有水權狀(含溫泉水權狀)及
臨時用水執照者,應依水利法、地下水管制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