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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後,地下水水權取得登記申請案件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8202022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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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後,地下水水權取得登記申請案件
(展限案除外)
處理方式: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各機關受理申請案件,
    在處理程序終結
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
    新舊法規之規定,旨揭申請案件處理
方式如下:
 
(一)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前,即已受理地下水水權登
     記之申請案件,
於變更公告時仍未完成該申請案件
     之法定登記程序:
    1、申請案件引水地點於變更公告(以公告日為準)
        前非屬地下水管
制範圍內者,變更公告後不論是
        否劃入管制範圍,不適用地下水
管制辦法規定。
    2、申請案件引水地點於變更公告前屬地下水管制範
        圍內,變更公告
後劃出管制範圍者,不適用地下
        水管制辦法規定。至如變更公告
後仍位於管制範
        圍內者,自有該地水管制辦法之適用。
  (二)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前,已核准地下水水權登記
      之申請案件,及
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後,始受理
      地下水水權登記之申請案件,當
無上述新舊法規適
      用之疑義。
二、地下水管制區內,已領有水權狀(含溫泉水權狀)及
    臨時用水執照者
,應依水利法、地下水管制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