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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市場監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量技字第113600032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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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法定度量衡器符合規定,並使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市場監督有一致
    性之作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場監督,指對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列經
    銷場所、生產廠場、倉儲場所、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之法定度量衡器執
    行稽查,以及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對因稽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
    之虞者執行調查。
三、度量衡專責機關依各轄區特性及度量衡器風險評估,訂定年度市場監督計
    畫,並據以執行。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派員辦理市場監督時,應備妥下列物品:
    (一)識別證。
    (二)本法及其相關法規。
    (三)稽查紀錄表(附件一)。
    (四)訪問紀錄(附件二)。
    (五)封條。
    (六)進貨證明及具結保管書(附件三)。
    (七)相機或攝(錄)影設備。
五、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稽查業務時,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到達受稽查場所後,向受稽查者表明稽查目的,若受稽查者對法令有
        疑慮時,應詳加說明。
    (二)執行稽查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列事項辦理。
    (三)稽查時如有必要,得要求受稽查者提供相關資料或於期限內提供技術
        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四)稽查結果應製作稽查紀錄表,並由受稽查者簽名或蓋章。
    (五)稽查如有發現違反本法之虞者,應依本要點執行涉違規調查。
六、度量衡專責機關發現有違反本法之虞者,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到場說明。
    (二)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提供與案情有關文件、證物或其他必要之
        資料。
    (三)派員至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之營業處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前項調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度量衡專責機關依前點調查時,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向當事人或相關之人,說明違反規定之條文。
    (二)對涉違規度量衡器及/或計量使用情形拍照。
    (三)製作訪問紀錄。
    (四)必要時,得對涉違規度量衡器予以封存,並填寫進貨證明及具結保管
        書交由當事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
    (五)度量衡專責機關調查程序完成後,由封存單位逕行解封。
八、涉違規調查案,經追查上游業者所在處所非屬原調查單位管轄者,應將案
    件相關資料正本移交後續調查單位完成全案調查後,由最終調查單位將全
    案調查案卷正本函送處分單位辦理行政處分事宜。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