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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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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
一、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
    (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
        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
        字型繪畫、雕塑、
        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
        備表現系列影像,
        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
        作。但附隨於視聽
        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
        著作。
三、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項各款著作。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