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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630002320 號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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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