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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六字第1066001676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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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國家能源自主性

,使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之百分之二十,推動再生能源憑證

制度,促進我國新興綠能產業發展,特設「國家再生能源憑

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

(一)受理我國各項再生能源憑證之申請、變更或註銷等相關業

務。

(二)輔導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申請憑證作業。

(三)監督查核再生能源憑證之使用。

(四)協助國內再生能源憑證推廣及國際交流。

(五)建立再生能源憑證平台,提供產業及金融機構投資再生能

源之數據分析。

(六)提供再生能源憑證相關諮詢服務。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承本局之命

負責指揮督導本中心任務之執行;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襄助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中心相關業務

四、本中心成員,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國內財團法人或其他相關

學校、機關(構)之人員充任、兼任或支援。

五、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召集並為主席;主任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或指派一人

代理,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政府相關部會代表、公協

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士參與會議。

六、本中心所需之業務經費,由本局相關計畫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