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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專案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查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47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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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十一點有關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公
    共利益等原則之認定與查估市價、擬訂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等相關事
    宜,特訂定本審查認定原則。
二、本審查認定原則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執行,審查認定之事業
    範圍為工業局主管產業輔導之行業別。
三、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之認
    定原則如下:
    (一)屬高附加價值及低污染之投資事業。
    (二)於設定地上權期間創造本國國民就業機會達一定額度以上。
    (三)申請人符合前二款所定條件,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予認定:
        1.本部認可之卓越潛力中堅企業或潛力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2.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取得工業局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者,或符合該
          辦法第八條規定者。
        3.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4.通過本部公告之補助、輔導計畫等相關審認,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者。
四、申請人如符合前點各款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投資及營運計畫書。
    (四)使用管制回報計畫。
五、工業局由工業區組作為受理窗口並召集相關業務組進行審認會議;申請人
    之應備文件經審認通過後,由工業局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
    申請人如有應備文件缺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識之情事,經
    工業局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者,工業局應以書面
    駁回其申請。
六、經工業局審認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工業局依作業要點規定之程序,函請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初審意見後,依序提交估價報告書、建議書及設定地
    上權契約格式(內容)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七、前點所送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之內容,應由工業局主管業務組依
    其產業之需求及專業提出擬訂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之意見,並就
    契約格式(內容)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洽商以達共識。
八、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內容經財政部核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由
    工業局轉知設定地上權契約所在地點之工業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
    心)定期監督查核地上權人使用情形。
    前項定期監督查核由服務中心依使用管制回報計畫及相關資料,於設定地
    上權契約之存續期間,每三年定期監督查核地上權人使用情形,並將監督
    查核結果函送土地所在地點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